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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报酬

外汇网2021-06-18 22:50:34 51

信托报酬(Trustee Revenue) 信托报酬,即受托人报酬,是指受托人因承受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应

当收取的报酬。信托报酬与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开支的费用有所不同,后者是环绕信托财产而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费用。

内容

信托报酬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支付,由于,它造成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人。或者说,受托人在信托中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但是,设立信托时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交付的,所以,委托人可以决定交付的信托财产中能否包含信托报酬。但是,信托报酬的支付涉及到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所以,信托报酬支付的主体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报酬,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可以载明受托人报酬的事项,信托终止时,假使信托报酬没有依照约定支付,受托人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合同应该载明信托财产税费的承受事项,信托投资公司根据约定以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

既然信托报酬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约定,而且法律法规没有清晰要求务必由信托财产承受,那么,信托报酬的承受主体就有机会不是受托人的信托会计主体,或者说,信托报酬可以不由信托财产承受,而是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承受。而且,即使信托文件没有将受益人作为信托报酬支付人,在信托终止而信托报酬没有支付的情形下,受益人也要支付信托报酬。

参考资料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A1%E6%89%98%E6%8A%A5%E9%85%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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