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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信托

外汇网2021-06-18 22:49:55 56

任意信托(expss trust) 任意信托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白订定

在相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当中,即该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明为根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明订定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这类信托中的意思表明以委托人的意思表明为最重要的根据。但是,也务必是受托人答应受托,受益人乐于受益。这类信托是信托中最为广泛的一种。任意信托是法定信托的对称。

内容与原则

信托条款中除必要事项外,要指明信托意图,而且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依据现代信托法的“酌定信托原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以信托意图为首要根据,具有为达到信托意图所务必的,或适合于当时需要的基本财产权;在明示信托条款有悖于信托意图或显著制约信托意图达到时,他有权只根据信托意图而不受此类条款的约束;在发生了信托成立时不能预见的特别情事时,受托人仍有权依推定信托规则诉请司法判决变更信托条款。

基于上述原则,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往往通过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仅对受托人财产权规模作原则性制约,使受托人在财产管理和信托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权,自此形成任意信托。从当前英美法国家的法制实践看,大部分信托采取任意信托的形式。

种类

任意信托可分为两种:

1.凡信托形成时意思表明已经完备的,称“完整的任意信托”(Executed expss trust);

2.凡信托形成后尚需信托设定者用某种举动加以补充的,称“将来有效的任意信托”(Executory expss trust)。

参考资料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4%BB%BB%E6%84%8F%E4%BF%A1%E6%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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