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举动是指促成信托时所履行的组成法律举动所履行的手续。信托举动,一般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合
同或协议。委托人立下遗嘱,经历法院鉴证,也是法律举动,同样属于信托举动。另外,信托举动也可以由法律按相关法律强制性建立。内容
依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批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相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该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举动的主体是指信托举动发生时涉及的信托关系人,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受相应的义务。信托举动的客体则是指信托投资举动所涉及的信托财产。
有效要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来说,信托举动要有效成立,还务必同期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清晰规定:“设立信托,务必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务必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而且该信托财产务必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含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含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余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允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特点
从信托的本质出发,作为法律举动之一种的信托举动,应具有两大特点:
1、信托举动是一种角色举动
法律角色是同适当的法律地位相关的被期待的一套举动模式,是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举动者依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举动。判定一种法律举动能否属于角色举动,首要是依据举动自身能否出自或应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之下,不论是委托人,受托人,依旧受益人,其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动规模均受《信托法》的严格规制,其举动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托举动是一种抽象举动
举动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不在举动自身,而在于举动的效力规模。依此界定,抽象举动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广泛法律效力的举动,具体举动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举动。受于在信托举动成立生效后,其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后果是,造成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自此可知,信托举动具有抽象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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