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模
各国信托法规对不同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规模都作了清晰规定。在美国,联邦储备法允许商业银行运营信托业务,同期对其运营规模实施严格的管制,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通过信托业务执行大批的股票、债券投资。在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规模首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余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上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来执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业务管理
首要包含制约信托财产的种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规定信托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制约大批融资,规定信托资金的赔偿准备要求等。
中国信托机构的业务管理首要有:自有资本金的管理、计划管理、比例管理、利率管理等。
运营规模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运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运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依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执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运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余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依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执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运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运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运营国务院相关部门准许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其余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 救助贫困;
(二) 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余社会公益事业。
三、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卖出、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执行。
运营规则
一、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该载明下方事项:(一) 信托目的;
(二)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规模;
(四)信托财产的规模、种类及情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受;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运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受和其余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数据;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觉得需要载明的其余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余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
二、信托投资公司运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举动: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允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供应担保;
(五)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六)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七)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执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执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余举动。
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执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项的制约。
监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余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类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运营活动执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该起码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数据,同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数据的副本。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该遵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应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该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依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报送运营数据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相关资料。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该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余部门,其人士不得与公司其余部门的人士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余部门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运营活动执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觉得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情况执行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供应相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相关业务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实施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士,应该执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士实施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士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策划。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和信托从业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