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在学术上,民众一般将信托依照受托人接受信托之举动能否具有运营性或者说能否以运营为目的,而将信托划分为商事信托(运营信托)和民事信托(非运营信托)。(注: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所谓商事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运营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相反,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并不是以运营为目的。如是,以受托人接受信托之举动能否具有运营性这一特质将信托执行分类后,即便没有特别规定,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就自己的受托举动诚然可以获得报酬,而民事信托的受托人除非信托举动中存在特别规定,否则不可以收取报酬。(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5条。)故此,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将跟随而异。如,商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也适用近似信托业法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而民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还适用民法(包含《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继承法》)。优点
1、民事信托是当前处理企业内部职工股及自然人股最为合法有效一种方式。信托信托法第三条规定:“信托委托人、信托受托人、信托受益人(下方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执行民事、运营、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除资金信托专由信托公司承办外,财产信托可以由信托规定的信托公司或其余社会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承办。信托产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还可以是大众(公益信托),这是信托产品独有的东西。该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此次运用民事信托有足够的法理根据和成熟的操作实践,有助于保证内部职工和投资人合法权益。对此律师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民事信托方式是国际通用的一种方式,只在我国在近期几年才刚刚采取,实际上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了一种社会法律惯例。当前,在英国民事信托已占信托业务总量的80%,美国民事信托也随处可见。
3、民众的财产一旦经历合法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债务人追索。即便受托人显现其余无意中,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余受托人继续管理。所以,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民事信托可以充分保证内部职工及自然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弱股权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它可以处理股权委托关系中的“代持人”恶意占有举动;可以在定期数据制度中公开公司信息,保证受益人的知情权;可以远离商事信托的功利性降低少数股东的投资成本;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下处理股权分割困难,等等。
4、民事信托可以降低国外上市的操作环节,在上市换股时只要信托终止并签署相关换股协议即可换成国外上市主体的股票,受益权人即可无条件地转换成股东,该种便利性和合法性是其它方式所无法对比拟的。
与商事信托的关系
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界限有时没有显著的区别,由于两者有很多的紧密联系.所以有些信托事项两者可以通用.既可划为商事信托类,也可划为民事信托类。比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即是这样。凡发行公司债券则属于商事法规范畴。而供应担保品给受托人的做法,涉及抵押品困难,则用于民法中相关想定的范畴.所以说该种信托方式或事项.是民事商事通用信托。若要真正划分该种信托属于团一类,可以其设定信托的动机来加以区分。设定信托的动机馆置于债券发行的目的,即为商事信托。设定信托的动机偏重于抵押品的的确与安全,则属于民事信托这一类。
与运营信托区别
从信托有关法规看来,根据民法或是信托法而成立的信托为民事信托;而以信托为业的信托业,所为的信托是运营信托。根据信托业法第16条的立法文义来说,运营信托与民事信托规模则是相同的。
而就运营信托与民事信托不同的地方例举二者,第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第二、对信托财产的保护与隔离程度。然就第一点看来,委托人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契约时,究竟是着重于亲属关系之有无?或是对于信托方面的专业性?应当由委托人自己衡量后自行决定,专业性并没有是唯一的分析标准。
就第二点看来,民事信托受托人与运营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等要求程度均相同,且信托法第11条规范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身财产的隔离保护机制,就这一点来说,不论是民事信托或是运营信托均有适用。至于信托业法虽特别禁止信托业,以信托财产为自益举动或是为放款及借款,但相较于运营信托来说,民事信托所涉及的人数与利益规模有限,若受托人由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发生损失,其损害程度并没有较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运营信托严重。
所以,非信托业者,即不得运营运营信托的前提固然值得肯定;但是,这并没有意味运营信托的规模可无限上纲,所以扼杀了民事信托存在空间,妨碍信托目的多样发展,而且阻绝委托人谋求其它受托人以高达信托目的的机会渠道。
各国规定
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民事信托(非商事信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逃避国王以种种理由没收个人财产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的英国,盛行长子继承制度,不仅女性没有继承权,就连长子以外的男子也没有继承权。所以,没有儿子的家族的遗产将全部由国王没收。所以,英国国民为逃避国王的没收,在去世前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他人(变更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委托其将该财产的收益转交给自己的女儿。同期,为了避免自己所信赖的人死后其财产被国王没收,便将其财产委托给多个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共有(或者说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财产变成了一种完全不被没收的财产。与此相对,受于日本不拥有信托的历史传统,而且直接引进了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商事信托制度,所以,大部分法学家(包含日本的法学家)都觉得日本的信托全部属于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制度差不多没有得到运用。在日本,尽管存在一部分民间团体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但从名义上看,这些信托的确不存在相似英国民事信托的特质,而且,英美法所承认的所谓的宣言信托,在日本也得不足法律的承认。但是,从裁判所的判例来说,可以称得上民事信托的判例却随处可见 (本文将于下方的篇幅里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给予表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在日本依旧存在很多民事信托的。只然而受于民事信托因其性质上的原因,与商事信托对比,在判例中没有显著地表现出来而已。伴随英国移民团涌入美国,信托制度也跟随被引进到美国。但是,在美国,不存在相似英国的利用民事信托制度的社会背景,受托人纯粹是为了运营牟利而接受信托,所以致使本来是作为民事信托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便以商事信托(运营信托)的形式确立起来,并获得了迅猛的成长。但是,即便在美国,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托,除商事信托之外,一种被称作宣言信托(DeclarationofTrust)的信托形态,在法律上即被觉得是民事信托。社会意义
在中国,注重对民事信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民事信托是最基本的信托形式,民事信托的基本理论是整个信托制度的基础。民事信托的成长,有利于对信托观念的培养。这对于我们如此一个引进信托制度的国家来看尤为重要。商事信托要得到更好的成长,是以民众对信托制度的了解与信任为基础的。一项没有民众基础的制度,不或许有不错的成长前景。一段期间以来,中国信托业所暴露出的种种困难,除了由于有关制度不健全以外,更首要的原因是我们忽视了对民事信托基本理论的研究,忽略了普及信托观念的重要性。所以,增强民事信托理论的研究已形成当务之急;其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管理信托为民众财产的管理、分配给予了许多更好的选择。与其余制度对比,民事信托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保证当事人意志的达到。与其余制度对比,民事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受托人法定义务也致使财产更为安全;最后,默示信托对于达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默示信托是依据委托人的默示举动推定其具有信托意图而成立的信托。默示信托是信托制度灵活性的充分体现,它可以形成司法裁量的有效手段。任何一般规则在适用于特殊案件的时机,都肯定会造成不公平。所以,为了达到更大的公平,实在法的适用务必受某种豁免权的制约。该种形成于欧洲大陆,并在英格兰受于普通法与衡平法司法管辖的分离而生动的显现出来的思想,已经形成世界法律思想潮流的一部分。在运用其余制度不能使案件的处理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时,完全可以借助默示信托来达到司法公正。假使说理论是苍白的,那么可以用一则颇有影响的实例来对民事信托的重要社会意义作出表明。香港富翁余彭年是享誉大陆的慈善家,由他发起的“光明医疗行动”造福了广大的贫困白内障病例。“光明医疗行动”让很多白内障病例重建光明,可是这一善举在当初却是颇费周折。最初,余彭年请求深圳市人大立法保护他的捐献意向和捐献产业并由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及其管理委员会执行管理和监督,利润全部用于教育、救灾、扶贫济困及其余社会福利事业。这事实上就是想设立一项公益信托,中国《信托法》对此早已经作出了清晰具体的规定。但是受于相关部门信托观念的缺失,老人设立公益信托的首选没有成功。最终,余彭年只得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慈善资产托管与监督合同,由银行将安全保管余彭年的慈善资产和监督慈善资产的运用。在本质上,余彭年老人依旧设立了一项民事信托。如此的选择并没有是一种巧合,由于只有信托才可最大程度的保障委托人意向及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只有信托才可达到该种财产管理的长期规划。假使余彭年的愿望真的不能得到达到,那么这无疑是中国法制的悲哀,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竟成慈善弱土。相关部门所谓的问题,不是由于没有法律根据,不是由于没有先例参考,而是由于他们没有真正的信托观念。前景展望
有学者表示,当前中国民间已开始显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而更更深一步讲,下方这些实务中显现的困难,也完全可以作为民事信托(特别是默示信托)来处理:1、遗托(遗嘱负担)。遗托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提出的履行某附加义务的要求,在德国法上又称为遗嘱负担,其实质是遗赠或遗嘱继承所附加的义务。通说觉得,遗托具有附随性,是务必履行的具有不可免除性。假使受托人没有依照遗嘱的要求履行所附加的义务,其便没有资格得到遗产。中国《继承法》第21条清晰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该履行义务。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困难的意见第43条对此作出了更深一步解释:“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值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余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向履行义务,接受遗产。”但是,如此一种法院强加的履行同样或许面对遗托不能达到的窘境。笔者觉得,完全可以将遗托看为遗嘱人设立的遗产信托。一面,遗托符合遗产信托的基本特质,遗嘱人的目的不在于使受托人得到财产,而是在于受托人对义务的履行。该财产在本质上是一项目的财产,组成了信托基金;另一面,将信托财产作为独立的基金及对受托人义务的法律规定可以充分的保障遗托的达到。同期,在遗嘱指定的人婉拒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时,由受益人或法院另行选任受托人去完成遗托,可以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志。2、出租车挂靠法律关系。出租车挂靠运营,是一种出租车公司集约运营管理的形式。受于中国当前对出租车行业实施个人准入的制约,出租车车主必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运营执照的出租车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运营客运或货运业务,此种现象在中国台湾俗称“靠行”。事实车主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事实车主下称“车主”,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下称“公司”)之间关系为,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适当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费及年检;出租车的事实运营活动则由车主独立运营,盈亏均为车主自己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出租车挂靠运营,是中国当前出租车行业广泛存在的现象,与其余挂靠现象不同,并没有是法律禁止的举动。当前,出租车业的该种挂靠法律关系并没有清晰的法律根据,理论上也没有定论。出租车挂靠事实就是设立了一项信托。即以公司为受托人,为车主利益对车辆执行管理的信托。将出租车挂靠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具有下方三方面意义,首先,《信托法》能够为出租车挂靠供应法律根据,出租车挂靠这一具有显著公益性的运营管理制度也就有了制度保障;其次,在因出租车营运造成法律责任时,可以运用信托原理确定车主与公司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此就处理了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判决公司在其所收取的管理费限额内与车主承受连带责任,却苦于没有法律根据的困难;最后,在双方发生权属争议或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时,由法院运用结果信托的原理,判决受托人(公司)将车辆返还受益人(车主)。该种处理方式较直接证实所有权属于车首要合理的多,由于后一种处理方法将致使双方以前的一切法律举动归于无效的危险,而前者则是最安全的方式。3、社会捐赠余下的处理。所谓社会捐赠是指由特定的机关、法人或自然人发起的,以特定的被救助对象为受赠人,其余社会主体无偿向该被救助对象捐赠财产的举动。社会捐赠的义举让人感动,但是由于中国当前缺乏有关的立法,致使司法实践面对极大的考验。以发生在广西地区的案件为例,某地税局为募集同事医治白血病的医疗费执行公开募捐,并指定了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捐款。但受于迟迟没有寻到适合的骨髓,地税局最终没能留住它的职工。被救助人死亡后,环绕余下捐款14万余元的归属困难,其父与地税局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觉得,捐款不是直接赠与被救助者本人,捐款余额不应属于个人遗产,驳回了其父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觉得,被救助者作为特定的受赠人对该款项拥有所有权,判决捐款余额作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导致了极大的争议。捐赠者的意向是为被救助者医治疾病而运用捐款,但是当下这笔捐款变成了个人财产,并将被用于其余目的,对于捐款人来看这是一种心理冲击,假使长此以往,难免民众不将对公益捐款或者说是爱心捐款失去兴趣。为此,有学者觉得应该将社会捐赠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其中赠与所附义务就是受赠人应该将社会捐款用于特定的捐赠事由。在捐款余下时应当由捐款发起人向捐赠人返还财产或遵照捐款人意向处分财产。日本学者中野正俊则觉得,假使能活用民事信托的法理执行裁决的方法,也许会更为简明、有效。马上社会捐赠看为一项公益信托,运用公益信托的“近似性”原则可以将该余下财产用于其余公益目的,进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成长。对照来说,后一种看法更符合事实,便于操作。参考资料
[1] 证券之星 http://www.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SS,20061224,30517740[2] 公文大全 http://www.gwdq.com/lwzx/fllw/mflw/nyflw/81138_2.html[3] 山东省律师协会 http://www.sdlawyer.org.cn/001/001002/001002002/12258763730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