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效期(Period of Insurance)
从生效时起到保险限届满时止的阶段。
如遇下述情形,有效期也可提早终止:
①赔付全部保险金额。在发生接连损失的场合,按承保金额如数赔付之后,保险人不再承受责任,保险单项下的义务即告终止。但对承保期内的一切损失,不论损失次数及损失金额,均供应保障的保险单,即便已对其中的某项损失作过赔偿,保险单仍有效。
②经双方答应,保险期限内,双方可随时取消保险单。保险单可赋予任何一方以清晰的取消权。被保险人也可将保险单退还给保险人,并收回退保金,但以条款中有此规定为限。
③经被保险人申请。在长期保险单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可在特定时期内,有权要求终止保险,取消保险单。
④依法终止。依据法律规定而提早终止保险。
⑤违约终止。被保险人如有违背保险单要求的举动,保险人有权根据违约程度,从新确定保险期限或废除保险单。假使废除保险单废止期从违约时开始。保险单在违约举动发生前依然有效,是有效合同。虽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对违约前已经发生的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的权利任然存在,保险人仍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