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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22:48:52 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运营信托举动和信息披露举动,维护客户和有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举动执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应其运营情况的首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数据、公司治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余巨大事项等真实、精准、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有关利益人给予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遵循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许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数据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能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含:

(一)年度数据。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运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形表明、巨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数据。年度数据摘若是对年度数据全文着重的摘录。

(二)巨大事项临时数据。对发生或许影响本公司财务情况、运营成果、客户和有关利益人权益的巨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制作巨大事项临时数据,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余信息。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数据和年度数据摘要。年度数据和年度数据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执行编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数据起码包含下方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运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形表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运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种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形:

(一)风险管理概况。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形,包含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运营活动中或许遇到的风险及造成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形。

(二)信用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或许面对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运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根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形,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证实的首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相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余价格原因变动而造成和或许造成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改变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情况的影响,表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受于内部程序、人士、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产生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表明。

(五)其余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余或许对公司、客户和有关利益人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表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该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形;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情形。

第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表明、保留心见、婉拒表明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数据,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表明。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该对本公司依法运转情形、财务数据能否真实反应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巨大关联交易的情形。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巨大关联交易应该逐笔披露,包含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数据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相关情形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巨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该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余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余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余组织包含: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余组织;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剧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余组织;

(四)其余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剧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余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起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五位股东数据期内变动情形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士变动情形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巨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士承受处罚的情形;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表明整改情形;

(七)本年度巨大事项临时数据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余有必要让客户及有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巨大事项,应该制作巨大事项临时数据并向社会披露。巨大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数据期内总计变更胜过50%;

(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士数据期内总计变更胜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巨大事项临时数据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允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精准、完整,并就其保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巨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预期、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该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形数据,在事件发生的2日间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形数据应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预期、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将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巨大运营损失,足够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连续运营能力的;

(二)与公司及公司雇员相关的刑事案件;

(三)承受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觉得需数据的其余突发事件。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该有专门人士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含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士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数据和年度数据摘要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数据和年度数据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起码提早15日向银监会申请推迟。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将书面年度数据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首要运营场所,供客户及有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数据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立稳,将年度数据摘要刊登在起码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巨大事项临时数据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间刊登在起码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依据需要在其余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务必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统一。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在年度数据发布后5个工作日间,将书面年度数据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数据发布后15个工作日间,将年度数据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及其董事应该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精准、完整,允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巨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该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该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背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供应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举动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从2005年1月1号起到2008年1月1号分步实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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