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起原因
国外资产保护信托在近年来开始风行,首要的原因不难推知。首先,诚然是从资产规划与保障的角度出发。委托人若对于本身国家的信托法制或其它资产保障制度缺乏信心时,极有机会会透过成立此种信托的方式,在国境以外寻觅有利的环境以保护资产。
其次,伴随地球村的观念日渐广泛,委托人在规划信托时,也会作世界性的思考与布局,进而选择对自己资产有利的环境设立信托。再者,设立此种信托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消除为了规避债权人诉追与实施的动机,该种情形在美国十分常见。
详言之,很多债权人对于委托人提起诉讼后,假使委托人设有此类信托,则往往会产生债权人发生诉讼上不经济的情形。比如纵使债权人获得美国法院的实施命令,但因不受前开地区或国家的承认,所以债权人务必前往信托所处的特地地区或国家,对于债务人也就是委托人提起诉讼。
试想,债权人为此所付出的代价,首先面对的就是旅途上的花费与辛劳,紧接着也或许面对对于当地法律不熟悉的风险,而或许劳而无功,除此之外,也或许面对担负举证责任及消灭时效届期等种种不利,所以为了获得外国法院的判决,债权人所付出的代价甚高。倒过来说,对于有心利用此种信托高达前述目的之委托人来说,的确构筑了一同让债权人不易翻越的城墙。
诚然,信托的设计理念原则上均为中性而无色彩的,国外资产保护信托也是这样。另外,就此种信托来说,其优点有:一、使所保护的资产不承受潜在诉讼的威胁。
缺点
当事人对于资产的有效控制时间较为长久。但是,假使论及此种信托的缺点,举其大者如下:
1.成立此种信托的费用较高,而且其务必负担接连来临的年费与办理税捐申报手续,这也常形成能否设立此种信托的考虑点。
2.此种信托或许遭致有心人员的滥用:除了有心规避债权之人外,也会显现有心人员利用国外资产保护信托从事藏匿合法资产以避免税赋,以及将不法资产用以洗钱(money laundering)。
换言之,不论是避税或是洗钱,均为将资产置于一信托中,并设法让资产经由一完全不同的信托回到委托人手里。由于透过此种信托,在外观上委托人或举动人对于信托并无控制权,而受托人是位于不承认美国法或引渡条约的外国,也所以,此种信托常被作为掩饰或误导的媒介。
信托的种类依设计者的心念可以千变万化,国外资产保护信托也可谓是给予了其他饶富创意的资产规划模式。诚然,就其它国家实行此种信托的经验以观,亦可说是毁誉参半。
如何在供应委托人资产保障以及债权人的合理获偿二者间获得平衡,并没有容易,但相信在将来的成长上,伴随个人资产管理观念的发达,在政策上与法制上如何因应此种信托的运用,是值得提早思考的。
以美国为例,其多半透过各种执业伦理与责任的规范,对于协助信托成立的专业人员(比如律师、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等)加以规范;另外,1986年的洗钱防制法也扩张了洗钱的定义,而将大量的财务交易举动包含以内,以杜绝法律之逸脱。
将来此种信托假使广泛放开,有心运用者也务必就成立所需的费用、资产性质、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隐私权的有关规定以及管辖国家的的政经风险情形加以考虑,以期真正高达设立的宗旨。
参考资料
[1] 中证网 http://www.cs.com.cn/xt/03/200708/t20070820_11813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