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分析
从保险机理来讲,保险是风险及其损失在总的投保人之间的分摊。依据Arrow—Lind定理,伴随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持续扩大(n-→∞),只要在损失几率即公平精算费率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就可以处理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弥补困难。也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这就是风险的汇聚安排。显然,如此的组织和运行风险汇聚安排是有成本的,这是保险公司存在的首要原因。受于有大批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失执行较为精准的预期;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保费,对发生损失的投保人执行赔付,也就是将损失在一个大的团体之间分担,达到风险共担,高达风险汇聚计划的效果。如此,保险公司收集保费的根据首要就是对整个投保人群体损失的预期。在此基础上,保费的核算首要就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期望索赔成本的计算,这就发展起来了以保险精算为核心的成本定价模式。 依据保险机制的内在机理,合理保费或者说公平保费就可作如下分解:期望索赔成本、管理成本和公平利润。一般将期望索赔成本称为净保费或者纯保费,将其余原因统称为附加保费。 公平保费理论所体现的最大公平在于保证保险人作为组织者收取合理的保费、同期得到合理的利润。显然,这里讲的是保费总量的合理。公平保费的首要部分—— 期望索赔成本也是依据投保人群体,以适当的模型模拟计算得出。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损失率的估算,比如寿险业务中的损失分布(死亡率的测算),即生命表的建立,在较长期间内形成保险精算的核心工作。保险成本定价理论的主导地位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但是该种定价模式显著具有计划经济或卖方市场的特质,没有考虑需求——即投保人的相关情形。尽管投保人整体是事实上的“保险供给者”,但是伴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依旧在市场上都已经显著隔离,双方是不折不扣的保险需求者和供给者,保险产品价格的决定承受供求关系改变的影响。所以以市场供求执行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合理,而且务必。与一般商品不同,保险商品服务的对象是将来的风险以及风险导致的损失。受于将来的情形无法预计,投保人愿意的支付就取决于其对将来风险的评价和对保险商品效用的评价。显然,即使是对同一险种,不同的投保人对其价值也会有不同的评价,进而愿意支付的单价不同,在市场上就显现为不同的需求弹性。故应依据需求差别执行定价。达到条件
在广泛存在的不完全市场上,假使厂商具有充分的信息可以甄别具有较高和较低需求弹性的买主,而且产品转售很问题,则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厂商可以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即差别定价,其基本思想是:依据需求差异细分市场,依据各市场特点对同一产品策划不同价格,或者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策划不同价格,且价格差异与其成本费用差异不成比例,以许多的占有消费者余下,使厂商利润最大化。价格歧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策划的单价恰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所以消费者在每单位产品上没有任何“余下”。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不同的买入数量采取不同的单价。比如电力公司把居民每月耗电量划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等级,耗电量越少的等级收费越高。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把消费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型,分别收取不同的单价。一级价格歧视要求对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区别对待,甄别成本太高,不大现实;二级和三级的单价歧视是可行的。 就中国保险市场来说,保险公司数目有限,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特别是排名靠前的几家里资保险公司市场实力非常显著。而且受于中国人多地广,投保人之间差异很大,消费者偏好非常多样;又受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需求的投保人执行甄别,进而执行差别定价。 首先是要细分市场,即对投保人执行“甄别”。受于不同人群风险观念、收入水平、地域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产品价格的改变对具有不同特质的人群的需求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对同一保险产品,市场中不同人群有不同的需求曲线,而整个市场的需求就可看成是所有个体需求的迭加,最后形成一条向右以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越是处在需求曲线上方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得到越多的消费者余下。那么,通过差别定价就可以将部分消费者余下转化为保险公司利益。 所以,在保险定价中,以精算为基础,在控策划价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需求差异执行定价,可使保险公司达到更好的盈利。针对需求弹性较大的投保人群体,可以压缩附加利润,适当减弱价格,尽管利润较薄,但能够吸引较多的这类潜在投保人来买入保单,进而达到薄利好销策略;针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投保人群体,应当提升附加利润,适当提升价格。诚然高保费就要求服务质量的提升,相应有一部分运营费用的增长,并使成本上的增长差于价格提升导致的收益增长的程度。通过如此的单价调整,使保险公司总体利润增长。 具体来讲,差别定价有三条思路:一是依照不同的单价,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的投保人。比如对在享受某种保险服务阶段投保相近险种的投保人采取优惠,这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做法。二是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期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比如,依据地区之间存在的经济水平、文化观念执行差别定价,在保险公司的定价实践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是完全合理而且也是可行的;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较长时间投保的消费者执行优惠等。三是针对不同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价格,而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成比例。比如,在目前人寿保险产品定价中,首要是对投保人的年纪和性别执行区分,事实考虑的是不同年纪、性别的投保人出险率的差异,任然局限在成本定价的模式中。还应当结合投保人的地区、职业、文化程度甚至社会历经执行考虑,对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投保人索取不同价格。再结合前面两种差别定价思路,操作空间会更大。这是保险差别定价的首要方法。 保险公司采取需求差别定价策略除了要具备甄别细分市场的能力,以依据各个细分市场须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弹性执行差别定价外,还务必具备下方条件:一是产品很难转售,以较低价格买入某种产品的顾客,没有机会以较高价格把该种产品倒卖给别人,目前保险商品具备这一条件;二是由于将顾客加以甄别是有成本的,细分市场和控制市场的成本费用不得胜过因实施差别定价所得的额外收入,这就是说,不能得不偿失;三是竞争对手不能够利用本公司的差别定价牟利。竞争者没有机会在企业以较高价格销售产品的市场上以低价竞争销售;假使是多家保险公司在与一市场销售同质保险产品,则保险差别定价很难达到,容易给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四是差别定价不会引起潜在投保人的不满,即实施差别对待的标准合理,由于假使引起投保人反感而且放弃买入,则必然影响销售;五是采取的单价歧视形式不能违法。 由上可见,保险差别定价的核心,第一在于如何对投保人执行分组;第二在于产品创新,树立产品竞争优势,得到适当的市场势力,致使竞争对手很难跟进。创新互动
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提升中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中资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办法,其重要地位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保险产品差别定价的前提是产品差异化,进而得到适当的市场势力。事实上,保险差别定价能激励、促进产品创新,并与之形成联动效应,有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成长。 首先,保险差别定价以区分市场需求为前提。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为指导思想,在观念上为产品创新打下了铺垫。受于中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向国外成熟市场模仿的方式执行产品创新存在很难消化的困难;同期中国经济社会正处在迅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偏好亦在持续更改,更丰富了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在该种情形下,唯有积极执行市场调研、识别并满足市场需求才是公司运营的方向,在这一点上产品差别定价与“以顾客为中心”的产品创新思路相统一。自此出发,可诱使保险公司的创新机制、创新策略等达到系列创新。 其次,保险差别定价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方法。比如,尝试对需求弹性较小的顾客群体索取高价,则必然要在产品和服务上有所改进,这给予了一种创新的驱使;保险差别定价的一条思路就是在对保险产品作适当调整后,针对不同群体的投保人索取不同价格,如此可以有力助推产品挖潜。而据相关调查报告表明,当前保险公司业务下跌首要是在机动车、企业财产、货运等老险种领域,这也表明传统产品仍有较大的动力可挖。 又一次,通过保险差别定价,保险公司在不同类别的顾客身上分别达到收益的最大化,可促进公司收益水平的提升。假使是销售新产品也可以更理想地回收研发成本,在物质上保证保险公司的更深一步产品研发。从这个意义上讲,差别定价又是产品创新的利益驱使。 倒过来,产品创新又给予了差别定价的机会,也是差别定价得到不错效益的有力保证。自身新产品的定价方法许多,可以使差别定价获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要差别定价务必产品创新,且差别定价能够助推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又能更好地差别定价,达到更好的公司效益。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形成一种联动效应。 所以,在识别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达到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才是解脱当前创新靠模仿、竞争靠降价该种窘境的根本出路,是保险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长远之计。宏观意义
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有利于引导一家保险公司的“研——产——销”流程进入良性循环。对中国保险业来说,普遍实施差别定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打破市场恶性竞争的怪圈。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就是由于保险运营主体增长后,竞争加重,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险种甚至显现全行业亏损的局势,保险监管部门的费率政策才由指导性制约变为严格管制。即使是在费率管制日趋放松,恶性价格竞争依旧中资保险公司的首选。从2001年10月1号起在广东省执行的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情形看,保险公司依然以打价格战为首要手段,执行混乱的、甚至可以说是不理智的恶性竞争。 从2001年的保险收入来说,前四大保险公司占据 95.5%的市场份额(其中中国人保23.96%、中国人寿 38.51%、平安保险22.19%、太平洋保险10.84%)。受于四大保险公司集中率是研究行业集中程度一个重要指标,从这点可以觉得中国保险市场为典型的寡占市场,各大公司都有很大大的市场势力。但是,该种市场份额导致一种低水平、不平稳的市场优势,并没有显示各大保险公司具有平稳的竞争优势。大的保险公司不但对其余大的保险公司的行动反映敏感,对较小的保险公司的行动也相当敏感。在广东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时价格大战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四大公司之外的某家保险公司率先降费。其原因就在于,各保险公司产品类似程度高,可替代性强,据《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金融》一书披露,当前中国保险产品很单调,其相似率高达90%以上。如此竞争的重心就落在价格上。 通过差别定价,也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对市场执行细分,其产品和服务更靠近于顾客的特定要求,如此起码可以高达下方效果:一是通过差别定价与产品差异化的互动作用,减弱保险产品的雷同程度,该种情形下价格就不再是市场竞争的唯一手段,这是避免恶性竞争的根本办法;二是即使竞争对手跟进,伴随竞争领域增多,务必执行恶性竞争的阻力将降低;三是保险公司是各有特点的,在细分市场中更能体现保险公司的专长,也有助于塑造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差别定价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中国保险市场总体来看是需求不足、供给更为不足的非均衡状态,一面是广大消费者不愿意或者是买不起保险,另一面保险公司觉得需求不足,在少数共同的市场上恶性竞争,对客户实施掠夺式开发。通过产品差别定价,达到产品差异化、服务多元化,使保险服务跨度更大,兼顾高低端客户需要,可以起到培育市场的效果。有关困难
第一是安全困难,即防范定价风险。差别定价依然是以公平保费理论为基础,那么对市场的细分必然致使样本变小,进而影响大数定律的精准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保证差别定价的安全性:一是提升精算技术,尽或许提升预见损失精准性;二是运用联系的方法,将若干相近的险种联系起来通盘考虑,以高达扩大样本的效果;三是在保费中适当增长风险附加费用。 第二是合法性困难。从法理上讲,价格歧视有机会违法。为了制约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价来获取超标利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差不多都对它做出了制约。判定差别定价能否违法的标准依然存在争议,由于该种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是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执行价格歧视时显著损害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才会引起法律审查。在目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在费率放开之后执行差别定价,最或许的情形是高收入阶层的投保费用增长,面向低收入阶层费率减弱,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增长。从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来说,保险差别定价已经非常广泛,实质上标志着保险公司运营水平提升。所以,差别定价于理于法都不存在阻碍。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bgcolor="#ffffff" border="1">参考资料
1、http://www.lwlm.com/html/2008-06/86255p2.htm2、http://www.fwsou.com/zhengquanjinrong/7/20070908/98085.html3、http://www.xplus.com/viewtitle.jsp?url=575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