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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22:46:14 12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3 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30号经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7年2月1号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依照交易主体区分国内与国外个人外汇业务,依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执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依照可兑换进度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下方简称外汇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国内及跨国外汇业务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银行应该依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执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依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精准录入有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有关材料起码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该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运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该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国内个人购汇实施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胜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依照第三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运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运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依照机构的外汇收支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执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余执业手续后,可以凭相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运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行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拨及结汇。

第十二条 国内个人外汇汇出国外用于经常项目开支,单笔或当日总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下方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总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国外个人在国内获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国外个人未运用的国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国外个人将原兑换未运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胜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国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该办理国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国内个人买入B股,执行国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准许的其余金融投资,应该按有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国内个人向国内保险运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国内个人在国外得到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国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该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国内个人向国外供应贷款、借用外债、供应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国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该符合相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外个人买入国内商品房,应该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该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外个人卖出国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外个人不得买入国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国外个人买入B股,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外个人在国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时间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外个人对国内机构供应贷款或担保,应该符合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外个人在国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该依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国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国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积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依照个人开户时供应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运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统一的姓名。国内个人和国外个人外汇账户国内划拨按跨境交易执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执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余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国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该通过依法获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国外个人在国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人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准许后,国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人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积蓄账户。外汇积蓄账户的收支规模为非运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积蓄账户间的资金划拨。国内个人和国外个人开立的外汇积蓄联名账户按国内个人外汇积蓄账户执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积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总计在相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总计提钞胜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积蓄账户,单笔或当日总计在相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总计存钞胜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依据相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执行记录、分析和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国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含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运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余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游支票依照外币现钞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依照外币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背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策划本办法相应的实行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号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统一的,按本办法实施。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有关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相关困难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国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有关修改〈国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有关修改〈有关国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相关困难的通知〉和《有关印发〈国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有关自费出境留学人士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有关国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相关困难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调整对国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下发〈国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行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对国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行执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调整国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在华留学人士办理退学换汇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有关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国内居民个人外币划拨情形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调整国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调整国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有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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