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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资本协议

外汇网2021-06-18 22:43:36 77
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足够协议(Capital Accord)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保持资本市场平稳、降低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减弱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足够比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的首要内容

第一,有关资本的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核心资本包含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起码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含未公开的预案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第二,有关风险加权的计算。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类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范围。

第三,有关标准比率的目标。协议要求银行经历5年过渡期逐渐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末,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起码为4%。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因为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普遍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困难。

巴塞尔协议简述

巴塞尔委员将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含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策划了一连串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统一答应在规定时期内在十国集团实行。经历一段时间的检验,由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很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尤其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有记录以来又一项巨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部分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广泛赞同,并已组成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实际上已形成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策划者。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专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渐获得了共识。他们觉得,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看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此力争放弃管制。该种理论显然忽略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看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该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受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很难确定,因此减弱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看为清除或降低市场破产成本从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因为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显著不同的是,该种理论既寻到了管制的根据,也清晰了管制的意义和付出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即使Benton和Gilligen 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或许存在某种程度的范围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说,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进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导致重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倒过来产生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平稳;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来说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或许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窘境的摆脱取决于清偿能力特别是流动性的大小。处理这一困难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显著。除了要损失大批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承受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衡,进而造成重大的市场风险。所以,各国中央银行一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对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执行弥补。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均为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运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此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或许放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专家的批评。受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一般以差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面有通过增长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所以持续累积。正是在如此的环境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渐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首要原因执行详细的剖析。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受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差不多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清晰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自此体现“监督务必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所以也就没有本质性差异:总的思路均为“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均为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数据

巴塞尔协议的本质性进步体当下1988年7月通过的《有关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数据》(简称《巴塞尔数据》)。此报告首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行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规模。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种资本依照各自不同的特点执行清晰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数据依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数据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差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数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由于这样,很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数据》称为规定资本足够率的数据。

《巴塞尔数据》反应出数据策划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

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

在此之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平稳运营创造不错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自身特别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做出任何有事实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数据》则直指首要冲突和冲突的首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清晰要求,进而摆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

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足够性的监控。

《巴塞尔数据》规定银行务必同期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务必按清晰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归纳,也显示数据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数据出台以前,各国尽管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范围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清晰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长银行帐面资本金,并事实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从而加大银行的运营风险;另外,受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依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此使该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其他侧面表明在此之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

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

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击穿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范围的制约,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名一体的资本足够率监管机制。这显示数据的策划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此务必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有关。数据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致使同样范围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范围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数据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一般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数据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此第一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受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范围及其损坏力有限,数据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足够性的要求。

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显示,数据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平稳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务必统一。

该种安排则充分顾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数据》的推出代表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受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规模的全面以及策划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数据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环绕银行监管造成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均为在数据总的框架下对数据的补充和完善。即使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公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数据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完善

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特别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运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运营条件发生了重大改变,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准和能力也大为提升。这使1988 年策划的《巴塞尔数据》很难处理银行实践中显现的诸多新情形、新困难。为应对这些考验,巴塞尔委员将对数据执行了长期间、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运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从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足够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保证用于弥补将来不确定损失的预案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证实损失的预案金消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此一改《巴塞尔数据》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从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迅速国际化的反应,开始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速和国际银行业的快速扩张,加之新技术的普遍运用,致使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事态错综复杂;伴随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范围的迅激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给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明显。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即使《巴塞尔数据》的实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表明仅靠资本足够率已不足够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足够率1993年末时远大超过8%, 1995年1月还被觉得是安全的,但到2月底,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布破产。

由于这些情形,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执行了调整,并在 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有关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致使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含交易帐户中承受利率影响的各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执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更改了《巴塞尔数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单价风险,然后对各种风险分别执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 (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依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依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普遍关注。但由于当时条件的制约,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此仍未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仍需满足诸如要有充足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士、要认真实施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准许。

1997年7月全面暴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导致了巴塞尔委员将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民众目睹,金融业存在的困难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困难,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产生的。1997年9 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显示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即使这个文件首要处理监管原则困难,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给予了一个具有本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说,巴塞尔协议历经了一个内容持续更新、方法持续改进、思想持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事实上没有一个清晰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数据》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历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所以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所以本数据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事实上包含1988年的《巴塞尔数据》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即使1988年的《巴塞尔数据》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依旧对其中的很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困难。

旧巴塞尔协议导致从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 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消除。这一面产生国与国之间重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该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面则容易对银行造成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小心,而对非 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进而降低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运营风险。另外,这一规定依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看法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改变。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困难。

这事实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困难,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胜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都是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另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只有 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很难精准反应银行面对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专家俄特曼(2001)依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报告,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确认了这一点。

又一次是对金融事态的适应性困难。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伴随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规模和监管效果都很难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自此不仅导致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困难,而且导致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困难。

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仍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此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困难,差不多都没有涉及。另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在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造成首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没有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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