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改革放开以后,
中国的私营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到2001年,中国大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民营企业差不多203万户,民民营企业共创产值19637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44亿元,占全年消费品零售额的47%,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2万人,占当年下岗职工就业比重的63%。从业人士共计7474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士总数的31%强。这组数字显示,私营经济早已解脱了“补充”地位,形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即使近年来私营经济发展得十分快速,但是一直影响私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困难却始终未能得到处理。受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困难,无论是资本市场依旧资黄金市场场,都未能为私营企业留出充足的融资空间。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觉得融资难是它们面对的首要发展阻碍,90%以上的个体民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处理创业资金的。在私营企业的融资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差不多为零。首要方式
基于私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的现实,在一部分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始终十分活跃,形成私营企业处理创业和企业运转资金的重要途径。即使监管部门一再严格制约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归纳起来,民间融资活动首要采取了下方几种方式:
1.民间借贷
即使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十分活跃,形成非正式融资活动的首要方式。受于民间借贷基本保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环境, 很多城乡居民全会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进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2.拖欠货款
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有的企业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3.私募股本即在企业设立时,采取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行抵押得到资金。五是企业互保加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伴随民间融资活动的成长,显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形成民间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存在困难
受于缺乏规范,非正式融资存在很多困难。这些困难突出表当下:
1,融资成本过高
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
对于中小企业来看,本来运营体质就比较脆弱,而非正式融资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资体制1倍以上, 自此更深一步加大了运营风险。受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担保方面费用同样很高。从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况来说,无论是直接上市依旧在经历复杂的运转之后通过买壳或者借壳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极为昂贵,致使中小企业无法问津。
2,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 在短时间资黄金市场场,受于投资风险过大,民间借贷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维系的,交易双方若无亲友、聘用、业务往来等关系多很难成交。在资本市场,受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很难流通,于是显现大批私下交易,产生“黄牛党”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济南、上海等地均曾兴起过股票私下交易的热潮。某省仅50个从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业股权托管收入1年就可达3000万,折合年交易量5亿— 6亿股。该种私下交易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权流通的客观需要,但也造成了大批的“原始股骗局”,一部分公司联手做庄,使大量投资人被深深套牢。 3,影响企业的信用 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不仅会让社会债务链困难愈加严重,而且也致使了竞争环境和信用情况的恶化。有企业反应,货款拖欠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1年以上。 据相关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中国,这一比率达到5%以上。 4,部分地下钱庄、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 显现了不少月息达到30%以上,少量贷款“蚂蚁滚成大象”,将贷款人敲骨吸髓、倾家荡产的事例,严重影响了社会平稳。正证实识
(一)非法集资活动何以禁而不止
依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行方案》的定义,所谓乱集资是指任何未经准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执行的集资活动,包含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按此定义,上述各种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以被列为非法集资活动的规模,也多次遭到相关部门的禁止。但是该种禁止工作仍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风声一过,民间融资活动仍十分盛行。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金融体系缺陷产生的。首先,有需求就会造成供给,受于现有融资途径不足够为大量的私营企业供应资金支持,所以民间融资活动具有很大的合理成分。加之私营企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又举足轻重,所以地方政府对大批“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采取非常宽容甚至庇护的立场,致使中央监管部门很难实行查禁工作。时迄今日,连中央监管部门也必须对范围庞大的非正式融资市场采取默许的立场。其次,以能否得到“政府准许”来鉴别“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这一标准自身就不够科学。政府有多级,应由哪一级政府承受审批的职能和责任?假使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对大批民间的投融资需求显然力有不逮;假使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该种审批不仅会流于形式,还或许增长大批设租机会。
从“乱集资”的不良后果来说,首要是因集资者无法归还本息而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坏了金融局势的平稳。比如某市的非法集资案中,市政府为清退集资企业的债务被逼向中央政府举债10亿元。但是假使仔细考察一部分典型的乱集资案就会发现,假使没有政府官员利用权力和政府信用为集资者供应保护,非法集资活动本不会造成让人惊讶的集资数额和重大的社会影响。温州等地区的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主体从事的融资活动因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较高的投资效率,反而有助于金融的平稳。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并不是中国所独有
考察显示,凡是存在严重金融抑制的国家(或地区),受于正式金融体系很难满足经济活动的要求,全将显现大批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甚至非正式金融组织。比如台湾民间借贷占全部金融活动的比重曾长期维持在20%以上,占间接融资的比重则达到35%以上。日本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借贷机构为处理资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问题,还设计了非常便捷的服务方式。即使在一部分欧洲的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活动也广泛存在,有的国家的政府甚至激励投资人在非正式市场执行投资活动(如在投资人买入未上市公司股票时予以税收方面的优惠)。另一面,假使说非正式金融活动导致了重大的金融风险,那么正式金融活动所造成的金融风险事实上更为严重。四大国有银行在剥离了1.4万亿不良资产(其中大多已无法收回)之后,账面上仍拥有3万余亿的不良资产,两者合计总额高达4.6万亿之多。这些金融风险之所以没有导致重大的社会影响,只然而是由于国家信誉予以了支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