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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8 22:39:44 83

通知

2011年12月27号,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立稳挂出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增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余任何地方、机构、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也不得在其余交易场所或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过程

11月18号,国务院38号文件下发,其中要求所有内地的金融投资交易所务必经历国务院统一准许。但多数涉嫌违规的“山寨”黄金交易所任然“顶风作案”。

本轮,五部委《通知》提出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余任何地方、机构、个人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或中心,也不得在其余交易场所或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有关设立活动;已经营业的,要立刻停止开办新的业务。”

《通知》还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领头妥善做好有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消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运营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供应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通知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有关增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积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交易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各种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有关更深一步清晰黄金交易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余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准许或答应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人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余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相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余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有关设立活动;对已经营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刻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领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依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消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运营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供应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做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更深一步增强系统管理,完善各类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环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强度,为投资人供应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 安 部 工商总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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