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请解释《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复函
(国法函[2012]2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就执行<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汇函[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的“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收付应当以外汇收付款项的行为的理解。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更多法规:《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请解释《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复函
(国法函[2012]2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就执行<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汇函[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的“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收付应当以外汇收付款项的行为的理解。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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