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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外汇网2021-06-18 10:05:02 103
什么是应税所得率

所谓应税所得率是指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所确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应税收入的比例。该比例依据各个行业的事实销售利润率或者运营利润率等事实情形分别测算得出,并非是税率。应税所得率的作用首要是用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出纳税人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与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施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个别媒体对政策误读首要原因是混淆了“应税所得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基本概念。

尽管调低应税所得率的最结束果也会让企业事实少缴所得税,但与减弱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调低应税所得率是为了客观反应企业的事实运营效益情形,精准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其所反应的是在不更改税率的前提下,受于企业盈利下滑而少缴的所得税;而假使是调低所得税率,则是在企业盈利情形不变的前提下,受于税率减弱而少缴的所得税,所以绝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

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负担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运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依据各个行业的事实销售利润率或者运营利润率等情形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策划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开支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形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

以上清楚地表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依旧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 3万元)下方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下方到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观点是错误的。

应税所得率的调整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依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实情形,对实施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增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200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行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策划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下方简称《暂行办法》),清晰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不能供应真实、精准、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等6种情形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其他是依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来,对增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深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成长改变,《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改变了的事态,首要存在比例偏高和很难实施到位的困难。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重,企业利润率趋于减弱。据《中国统计年鉴》报告,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 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差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受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当前事实偏高,使纳税人面对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阻力,增长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减弱执法难度,击穿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向下调整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形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造成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很难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高达减弱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困难,为赶紧处理目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冲突,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了适当调整。

应税所得率调整的首要根据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连续发展困难,同期也关系到国家税收是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困难。所以,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务必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假使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事实税负会过重;假使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为精准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各业的利润率多途径执行了测算。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数据统计测算。

各行各业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7%;运输业:9%;商品流通业(包含批发和零售):3%;施工房地产开发业:6%;旅行饮食服务业:9%;其余行业:8%。

二、分不同地区执行测算。

为了慎重起见和精准掌握事实情形,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各业平均利润率执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5%-13%;交通运输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业:15%-25%。

三、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报告执行测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供应的报告资料,对部分行业利润率执行了测算。

需要表明的是,受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根据的数据统计广泛存在不够完整精准的困难,所以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情形,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或许偏低。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事实征管情形,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呈现三大改变

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下方改变:

一、对行业执行了细化。《暂行办法》只分五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受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执行细分,如此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事实情形,也便于税务机关操作。

二、适当减弱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依据测算情形,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减弱。

三、清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实施,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执行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该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供应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很难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根据显著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范围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清晰。

所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是不能按与查账征收的企业同样方法执行年终汇算清缴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44号)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的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内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应视其依据何种情形(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经费开支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汇缴方式是不同的。您的第2、3种理解是正确的。

假使是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应税所得率,那么年终汇算时,首先汇算本年度全年总计获得的各类收入金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余减免税优惠的当期事实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再减当年总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最终计算出本年度汇算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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