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消除因资源优劣产生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情况。中国资源税当前的征税规模包含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特点与作用
中国现行的资源税首要有下方3个特点和作用:(1)具有特定的征收规模和调节矿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人力、物力、财力从广义上讲均为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应限于自然资源,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顾虑到中国资源开采的事实情形,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发挥调节矿租收益的独特作用。(2)从量定额征税,税额有高有低。
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不同的纳税人受于开采同一应税产品的资源条件(包含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原因)存在差异,其单位税额也就高低不等,呈现出相应的差别。一般来讲,资源条件好、负担能力强的,单位税额相应就高一部分;反之,税额相应就低一部分。如原油,最高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4元,最低的只有8元。资源税的这一特点使之与从价定率征收的税种区分开来,也与实施统一税率或税额的多数税种区分开来。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简便易行而且可以依据资源条件直接确定不同的税额,在一定期间内维持平稳,企业增利不增税,减利不减税。如此,既可以充分调节级差收入,又能促进企业增强运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3)资源税还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在中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采取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资源税一面体现了有偿开发利用国有资源,一面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质。有关中国开征资源税的困难,早在1980年第五届中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当年国家预、决算数据中已经提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企业无偿运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金等弊端渐渐都暴露了出来,如采矿方面显现了乱采乱挖、采富弃贫、采大弃小、采易弃难等损坏和浪费资源的困难。此外,中国地域辽阔,多地资源及开发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如对该种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不执行调节,直接就会形成企业利润分配之间的苦乐不均。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合理开发并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中国从1984年10月1号起对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开征了资源税。当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后又加了一个铁矿石)征收,其余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第一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并将盐产品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规模,同期取消盐税,改为对盐的生产征收资源税。[1]纳税人
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缴纳资源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含在中国国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下方简称应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余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余单位,个体运营者及其余个人。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源税的“广泛征收”原则。为了衔接资源税的新旧税制,对下方情形在纳税人方面还做出了一部分特殊规定:(l)1994年1月1号前未纳盐税的盐如何征税。1994年1月1号前出场未缴纳盐税的盐,是指库存在盐业运销环节,仍未由运销单位销售出去的盐。这部分盐按原盐税规定应由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缴纳盐税。盐税取消后,按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盐的运销单位不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为了合理处理这一困难,对这部分盐的征税采取过渡办法,即在其销售时,由盐的运销单位在运销环节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
(2)新、老储备盐的出场或动用应该如何征税。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厂,下同)和在销区储备阶段的国家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号后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新储备盐),应同其余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1994年1月1号前出场储备的盐(可称之为老储备盐),顾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假使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在1994年1月1号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号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征收规模
资源税对哪些产品征税,它显示了资源税征收的广度。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规模包含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征收
规模限定如下:(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含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期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含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规模,但顾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以往一直依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运用费,为了维持涉外经济政策的平稳性,当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依然征收矿区运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含洗煤、选煤及其余煤炭制品。
(4)其余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含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高达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余产品的原料。
征税品种
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规模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现行资源税税目,大来说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余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首要是依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更深一步又按省区细划。其余矿产品首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首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税率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取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首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差不多是依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划分,首要是组织行业专家依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本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原因综合确定的。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应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依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此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由于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行规范化升值税后减弱的税负过多,为平稳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助推矿产品价格的提升,拿回其深加工产品减弱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之资源税税额,不好于进口同类产品的单价。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顾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困难)、税额档次多,而且伴随资源条件的改变需要适时调整税额,如此,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所以,资源税现行税额采取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程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相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程度内确定,并可依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改变等情形适当执行定期调整;
又一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余非金属矿原矿、其余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首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纳税人的资源情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程度内核定。为保证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实施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假使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准供应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程度规定如下:
(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余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计税根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根据。现行资源税计税根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如此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此外,对一部分情形还做了下方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精准供应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运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能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接连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规模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施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如此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含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精准掌握纳税人移送运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受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保证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依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形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接连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运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假使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规模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比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运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接连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接连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比如,假使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1:1.5。该种情形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应纳税额
纳税人依照资源税的计税根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额。现行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依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比如,某煤矿在某一纳税期内共生产销售洗煤1万吨,自产自用洗煤0.2万吨。已知其洗煤的综合回收率为75%,其原煤的规定税额为2元/吨,则该煤矿在这一纳税期内应纳的资源税额为:[(1+02)÷75%]×2=1.6×2=3.2(万元)。再如,某铜矿山1月份将其开采的铜矿石原矿若干移送用于入选铜精矿,共生产销售钢精矿3125吨。已知铜精矿的选矿比为32,经查税法相关规定,该铜矿资源等级为四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3元,则该铜矿1月份入选铜精矿应纳的资源税额为:(3125×32)×1.3=130000(元)
减税免税
资源税在减征或免征纳税人应纳税额方面的规定。依据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无意中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巨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余减税免税项目。
当前此条减免的内容包含对独立铁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分别减按规定税额的40%和70%征收以及对北方海盐每吨资源税额减征5元。减免的目的在于支持这些矿山或盐场的生产发展。为便于实施上述减免税条款,要求纳税人单独核算其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如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精准供应这一课税数量,税务机关则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依照国务院对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一般税种均取消了灾情等个案减免税,只有资源税仍保留了这项减免。这是由于资源税的纳税人差不多是矿山和盐场,其生产运营受不可预期、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很大,如井下塌方、冒水、瓦斯爆炸、暴风雨、海潮攻击等,加上原材料行业小矿大量、基础薄弱,所以资源税法规定灾情、无意中事故减免并把这一减免权限下放到省里是很有必要的。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具体地址。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该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在具体实行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与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依照开采地的事实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清晰资源税在哪里开采就在哪里纳税,体现了谁开采、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于资源在哪里开采,就会在哪里占用土地,运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吃喝住行都在当地,还会产生地面塌方、环境污染等。如此规定照顾到了采掘地的经济利益,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
扣缴义务人
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款义务的单位。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期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对资源税做出代扣代缴的规定首要是为了便于和增强征收管理,节约征收成本。资源税的代扣代缴首要适用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觉得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指未纳资源税,下同)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为宜的这些情形。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分下方两种情形确定代扣代缴某种应税产品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依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根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余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根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环节中缴纳资源税的。现行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分别是:(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接连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运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新疆试点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依照从价按税率的5%征收,那么中国石油一年将上缴339亿元。
2010年5月20号,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在股东大会间隙证实,已经决定资源税改革首先在新疆开始,石油天然气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他同期期望用资源税改革的机会理顺资源税费机制,与特别收益金结合起来考虑。
行业人士称,新疆的矿产资源储量丰富,但受于矿产资源开发率低,牵涉到的利益也相对较少,是最适合推行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
假使试点终结全面开征,中国石油去年原油产能为1.356亿吨,假使每吨原油价格平稳在5000元上下,依照从价按税率的5%征收,那么中国石油一年将上缴339亿元。而中国石油财务资产部人员在此之前也表明,资源税改革将导致企业成本的大幅增长,假使调整为5%,中国石油的资源税成本将大概增长6倍。
蒋洁敏称,当下的税费机制稍微混乱,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当年定为40美元,如今伴随人民币增值,事实上已经是33美元起征,在这个价格上已经没有特别收益了。中国首要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集中于新疆,假使不给当地留下好处,当地就不会有积极性配合油气生产。
资源税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运用而征收的税种,它的首要作用在于通过增长资源开采地区的财政收入,充分调动支持资源开发和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目前中国征收的资源类税费首要包含资源税、矿产资源弥补费、矿区运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另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一连串的行政性收费。
对于资源税出台后对有关行业的影响,市场人员广泛表明审慎,对于大量行业来看,特别是下游行业,所承受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
“一般来看,资源税改革将提升资源该种原材料和基础产品的单价,将令产生上游生产资料产品价格的上行,进而传导到中下游产品,从而向整体经济全面波及,所以短时间内会产生物价上涨阻力。”一分析人员称,但是,受于资源的短时间需求弹性较低,而长期需求弹性较高,所以,即使资源价格上涨在短时间内将对物价产生阻力,从长期看,资源价格变动导致物价全面上涨的机会性不大。[2]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事实情形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间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间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间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税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