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税务人士涉税违规违纪若干困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人士涉税违规违纪若干困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快速将此规定传高达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教育税务干部严格实施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士违法违纪举动。
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税务人士涉税违规违纪若干困难
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1年6月2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7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举动,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士依法行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策划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士。
第三条 违背税务登记相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予以警示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相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运营(含场地)等情形,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予以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 违背规定核定企业运用升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予以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背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予以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背规定擅自更改升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报告,恐会发售IC卡交与他人运用,发售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予以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背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执行操作的,予以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执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报告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条 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执行防伪认证而给予抵扣的,予以降职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违背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供应虚假回函的,予以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士,违背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相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相关手续的,予以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唆使他人违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升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予以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 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升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背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升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报告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予以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背规定擅自更改税收征收管理规模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予以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在以上违规违纪举动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士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予以警示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举动,产生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剧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举动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首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困难经查证真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余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余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涨为需予以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余涉税违规违纪举动的,依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士予以行政处分的同期,可依据情形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