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竞争简述
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运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余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以争取市场的举动。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有竞争就有不正值竞争。竞争并没有是天然就有序的,自然状态的竞争自身就具有为得到最大利益而排斥对方的特性,进而使运营者本能地有追求垄断的倾向。有不正值竞争就有反不正值竞争。伴随不正值竞争举动的日趋严重,国家开始对该种经济举动用法律执行协调。否则,经济无法有效运作。
税收竞争同样属于竞争举动,尽管有着特殊的状况形式、发生在特殊的竞争领域,但任然遵循同样的竞争规律。有税收竞争就有不适当税收竞争,即有害的税收竞争。
税收竞争的分类
1.按税收竞争的规模划分,有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
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多地区通过竞相减弱有效税率或实行相关税收优惠等渠道,以吸引其余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举动”。此种解释应属于国内税收竞争规模。那么,该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则属于国际税收竞争。日本学者谷口和繁觉得,“税收竞争指的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该种资本实行减税措施而导致的减税竞争”。
2.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有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特别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当下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供应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当下,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激励措施给外国投资人,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余国家”,部属于狭义的税收竞争。
广义的税收竞争是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
3.按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税收竞争和有害的税收竞争
对于税收竞争能否有害,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拜里·布雷斯韦尔·米尼思觉得,“假使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差不多毫无例外或毫无条件地是好的,那么,政府间的竞争怎么能是有害的?”这样,税收竞争无害论的坚持者赞同税收竞争的理由不外有两方面:其一,使世界资源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得到有效配置;其二,就像市场竞争能够保护消费者免受厂商的掠夺一样,税收竞争也能保护公民免受政治家和官僚的掠夺。受于外部竞争环境的存在,使政府面对很多潜在的竞争者,也使纳税人的种种威胁和示意如“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形成或许,进而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和公共开支水平趋于合理。
对于有害的税收竞争,前文所述“有竞争就有不正值竞争”的辩证看法,但需要坚持的是,税收竞争导致存在有害的成分,至于其到什么程度才属于有害的,这是下面要着重阐述的困难。
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
分析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并不是易事,既需要原则上的判定标准,又需要实务标准。而原则上的认定又基于适当的理论基础,比如,某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某一国来看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而另一国并没有觉得是有害的,甚至有的经济专家觉得税收竞争到了各国无税的程度才是最理想的。在此,笔者觉得,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应以两点为前提:
1.能否有助于经济世界化。经济世界化与税收竞争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经济世界化刺激了国际间税收竞争,税收竞争又将增速经济世界化。经济世界化进度中,要素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与投资范围日益庞大,如世界出口额1998年占世界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4.3%,国际投资在差不多15年间上涨了6.5倍。技术与信息的飞速发展也加速了跨国公司税基的地域流动。这不但增长了国际税收争议,还致使国与国之间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导致的税收竞争。另一面,税收竞争使一国政府举动承受其余国家政府举动的制约,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相互制衡,客观上为资源国际间的优化配置和世界市场竞争给予了帮助。所以,只要税收竞争有助于经济世界化,就不能说是有害的。
2.以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政府市场观”即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加之政府适当调控作为分析税收竞争合理性与否的理论标准。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调控手段,为了对经济执行适当干预而展开的税收竞争也不能说是有害的。
(一)国际税收职能——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原则性标准
国际税收职能事实上是国家税收功能的延伸。国际税收在世界经济中的功能不外包含3个方面:财政优先功能、税收中性和效率功能。基于这3个方面的考虑,理论界公认,一旦税收竞争造成如下后果,则看为有害的税收竞争:
1.侵蚀各国税基。财政收入优先功能决定了税收作为政府开支的来源,各国政府根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保护应有的税基。在税收竞争过程中,受于一国采取较低的税率或优惠措施,使税基向低税或无税国转移,他国为了留住税源,相应减弱本国税率、被动调节税收政策,进而导致世界性税基被侵蚀,从而产生世界性财政功能弱化,各国公共需要得不足满足。
2.致使税负扭曲。一主权由于挽留流动性强的资源,在减弱有弹性税基的税率之后,往往会相应提升缺乏弹性税基的税率,如减弱流动性强的资本的税负,而提升劳活力、消费品的税负,进而产生税负的扭曲和税制的不公平,甚至给劳活力供给导致负面影响。
3.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障碍资源在世界规模内的合理流动。
4.增长征税成本。为避免税收竞争引起的税基被侵蚀和不公平,一国有必要采取保护本国制度的措施,以避免承受他国的不利影响。此外,为保证合理课征,有必要建立国际信息网络,这又会产生税制的复杂化,致使征税成本放大。
(二)有害税收竞争的实务认定标准
OECD在其数据中所涉及到的有害税收竞争标准,受于比较详细,暂且可以作为首要参考。综合归纳OECD数据,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不外有4个:
(1)对所得实施低税率或零税率;
(2)税收制度显得封闭保守,存在环形篱笆(ring fencing);
(3)税制运转缺乏透明度;
(4)不能有效地与其余国家执行信息交流。据此,认定两种有害税制:避税地税制(tax haven)和有害的税收优惠措施 (harmful benefits provisions),并组织考察列出“有害税制清单”。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1.以上标准是由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OECD策划出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适当的倾向性和局限性。国际税收竞争普遍涉及到世界各国,不仅包含OECD成员国而且仍有非成员国。即使OECD数据和建议已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但从更大量的经济世界化角度,兼顾低收入国家的特殊国情,应组织世界性的对话,本着主权和公平的原达到成国际性的反有害竞争协议,通过谈判商量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具体标准。
2.对于建立公开、透明的税收制度各国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在有效税率和有害税收优惠的具体认定上,对那些生活水平非正常低的贫困地区以及资源和环境条件恶化、存在严重失业的国家和地区,应策划带有援助性的例外条款。
结论和建议
1.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
税收竞争既然是经济世界化的产物,最终处理有害的税收竞争依旧要靠税收的国际化。尽管不或许使世界税收制度执行根本的改革,但伴随经济世界化进度的加速,税制的趋同和一部分世界性税种改革正迟缓向世界蔓延:从我国关税税率的逐渐减弱到升值税的普遍开征直至如今的升值税转型,以及所得税的减弱税率、拓宽税基,无不表明着我国渐进性地向税收国际化迈进。伴随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渐对外放开,我国将加速经济世界化的进度,跟随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加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理智的选择。
2.站在国际税收竞争角度从新审视税收主权与协调
在当今现实制度约束条件下,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最切实可行的措施当数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这也是OECD国家的首推方案。一面,为加速经济世界化进度,要清除税收阻碍,使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尽或许跨国流动,谋求在世界大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另一面,又要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增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因此,我们同期面对着维护税收主权和部分超越税收管辖权的现实选择。
3.从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急
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尽管税收优惠不一定都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规模,但不能说我国的税收优惠不存在有害的税收优惠成分或者说非规范的税收优惠。如对内外资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过分依靠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等,既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又造成了过高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税收调控。所以,从税收中性出发,要赶紧统一税收优惠;从非中性出发,要保留投资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以及特殊产业诸如农、林、能源、高技术等需要特殊调控的优惠政策,而且,伴随产业结构的逐渐调整要逐渐降低特殊优惠,以顺应正常、公平的国际税收竞争需要。
4.借鉴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加速与国际税收防盗网络衔接,使我国税收制度愈加透明、公平、规范,真正高达税收法制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