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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

外汇网2021-06-18 10:03:08 74
4.采取支票方式。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取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支票的规定做出了如下首要改变:

(1)清晰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根据。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根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运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

(2)清晰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仍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制约,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日。

(4)取消了定额支票,增长了普通支票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转账支票;不划线的为现金支票。

(5)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给予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差于1 000元的罚款外,增长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取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行,依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相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期填制三联进账单,并依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相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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