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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国税政

外汇网2021-06-17 23:40:28 75
简介

以统一税收政策。建立新税收制度和增强税收工作为内容的巨大决策。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商量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复苏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施合理负担”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统一全国税政,策划统一新税法和建立统一税务机构等困难。会议草拟了《全国税政实行要则》,并草拟了全国统一的税法。会议还策划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章草案,建立统一的税收机构,中央一级设税务总局,受财政部领导,各级税务局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有关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同期公布了《全国税政实行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清晰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建立的原则。此后,政务院又相继发布了各相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并对地区性的税收法规执行了整理,快速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和税务工作体系。新中国的税制同旧税制在税收本质上有根本区别。基本特点

它的基本特点是实施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说制。它以按流转额和所得额征税为主体,再加之其余一部分税种配合,形成了新中国的税制体系。受于中央人民政府实施了统一的财经管理,整顿了财政收支,增强了税收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6个月,全国财政经济情形快速转好,显现了财政收支靠近平衡,停止通胀和物价趋向平稳的局势,为经济的全面复苏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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