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
一个公司可以有一至数名审计员,其任免权在股东大会,任期由公司法规定,可以连选连任。假使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任命新的审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把该情形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任命审计员来填充缺额。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可以罢免股东大会任命的审计员,并在必要时,任命新的审计员。
报酬
审计员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或由公司采取在股东大会上所能采取的方式来确定。假使审计员是由公司的主管部门任命的,则其报酬也应由该部门确定。
资格
审计员务必受过专业训练,经历考核之后得到审计员资格。下列人士不得担任审计员:
①已是该公司的职员或服务人士;
②是该公司的合伙人;
③是一个经济团体;
④与公司有经济往来和联系的人士。
职能
审计员的职能,由公司法作出规定,首要是确认、审核和纠正公司财务报表,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一连串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下面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规定:
①审计员务必审核和证明公司的财会账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的;
②务必审核年度数据中能否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情报以及对公司的事务能否予以虚假的介绍;
③务必查看公司的账本和会计报表并就全部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向董事提出询问;
④对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任何事项提出数据;
⑤务必核实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数据的内容。权利
一般由公司法规定审计员的如下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公司的内部细则都不得对其执行制约:
①审计员有权在任什么时候候查看公司的账目、单据、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得到在他觉得与其职务相关的一切情报;
②审计员有权参与任何股东会议并有权得到公司在册股东有权得到的所有通知。审计员仍有权听取上述会议中相关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
责任
①审计员务必公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并保守公司的相关秘密;
②审计员对因失职而使公司、股东或债权人蒙受损失,应承受经济赔偿的责任。
参考资料
[1] 刘玉良、阮小芳 《哈佛模式·职业经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