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外汇网2021-06-17 23: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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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4月1号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形确定试行规模。
审计长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举动,提升审计质量,清晰审计责任,依据审计法及其余相关审计法规,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余依法应该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审计监督时,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撰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数据、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根据相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相关人士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受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策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该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士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供应保障。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行审计前,应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行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与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余统一审计项目时,应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行单个审计项目时,应该编制审计实行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行方案前,应该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士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形执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形: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士编制情形;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规模或者运营规模;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形;
(五)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形;
(六)巨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形;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形;
(八)其余需要了解的情形。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该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余相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报告、报告结构文档;
(六)其余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依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形;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试审;
(三)查阅有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余有关部门;
(五)其余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以前执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执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首要内容包含: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规模;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着重;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该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准许,并下高达具体承受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行。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该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行方案的首要内容包含:
(一)编制的根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形;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规模、内容、着重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余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行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该考虑下列原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相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形;
(四)审计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余需要考虑的原因。
审计实行方案应该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该分析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形,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环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规模、内容和着重。
审计组应该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执行初步评价,确定能否依靠内部控制。依靠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执行符合性试探。以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执行本质性试探;不依靠内部控制的,在实行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执行本质性试探。
对范围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本质性试探的规模、内容和着重。
第十七条审计实行方案的审计规模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阶段和相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行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需实行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高达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依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行方案的审计着重是指对达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该对审前调查所获得的资料执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或许存在的重要困难和线索,确定审计着重。
第二十条对达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该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该能够指导审计人士实行审计,达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该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士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规模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该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受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行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准许,由审计组负责实行。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行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应该对审计实行方案的下列事项执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规模、内容和着重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计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余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行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调整审计实行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觉得需要调整审计着重、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士发生改变,足够影响审计实行方案实施的;
(四)审计中发现巨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更改审计内容和着重的;
(五)审计规模承受制约,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余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行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该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准许:
(一)审计规模、内容和着重;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行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该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准许: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觉得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准许的其余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形下不能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行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答应后,调整并实行审计实行方案。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该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该将审前调查情形,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行方案调整情形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行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对审计规模和着重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受于审计实行方案编制、调整不当,产生巨大违规困难应该查出而未能查出的,相关人士应该承受相应责任。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审计人士应该依照审计实行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行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含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报告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余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务必具备客观性、有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士应该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该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余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士应该依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获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允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士编制的总览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士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士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形;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获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形;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获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规模和回函结果等情形;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报告,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该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表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有关信息的差异情形。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士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相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获得原始资料、相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获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士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该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供应者等情形。
审计人士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报告资料时,应该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报告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形。必要时,电子报告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士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该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很难实行或者实行后很难获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士应该实行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很难获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该由审计组组长证实,并在审计日记中给予记录和审计数据中给予反应。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士获得审计证据,应该由证据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获得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士应该注明原因。不能获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依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获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总览的审计证据,由证据供应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士应该对获得的审计证据执行分析、分析和归纳。依照审计事项分类,依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有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执行比较分析,决定取舍,刨去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凭证;对审计证据执行总览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能否足够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经历分析、分析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该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报告资料等,应该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该督导审计人士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该责成审计人士更深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士应该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举动承受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该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够支持审计结论,产生严重后果的举动承受责任。第四章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三条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士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应其每日实行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审计人士应该在实行审计过程中逐日编撰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审计日记的要素包含: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士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行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含: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行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士的专业分析和查证结果;
(五)其余需要记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士应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余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士同期承受多个审计事项,应该在与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士共同承受同一审计事项,应该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士应该在编撰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余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含: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行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阶段或者截至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阶段或者截至日期;
(四)审计人士及编制日期,即实行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士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困难摘要及其根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困难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有关根据;
(六)复核人士、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士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行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该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该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该将审计证据附在同其关系最紧密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余审计工作底稿上给予注明。
第五十二条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该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士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执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行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能否实行审计;
(二)审计实行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能否达到,审计步骤和方法能否实施;
(三)事实能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能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能否精准;
(六)审计结论能否恰当;
(七)其余相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士可以对审计日记执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困难,审计组组长应该责成审计人士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士应该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实施审计实行方案致使巨大困难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困难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应的,以及审计查出的困难严重失实的承受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举动承受责任。第五章审计数据的质量控制第五十六条审计数据是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审计数据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数据”;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审计数据的内容包含:
(一)审计根据,即实行审计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形,包含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供应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其余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行审计的基本情形,一般包含审计规模、审计方式和审计实行的起止时间。
审计规模应表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阶段和相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依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形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首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形,以及有关会计信息与事实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运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首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余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首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达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士的专业分析,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困难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原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根据或者标准不清晰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规模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相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后,应该提出审计数据。
第六十条审计数据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数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该执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表明。必要时,应该修改审计数据。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数据之日起十日间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士给予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数据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审计组应该将审计数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数据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表明、审计实行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余相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对下列事项执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行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能否达到;
(二)事实能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能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能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能否恰当;
(六)其余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数据执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数据。
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需要依法执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该由其余相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士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困难,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将其代拟的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数据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余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下列事项执行复核:
(一)首要事实的表述能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能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能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能否符合规定;
(五)其余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将代拟的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数据,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与人士包含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审计组组长和其余相关人士。
第七十一条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数据,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首要主管或其指定的其余主管答应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与人士包含审计机关主管、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主管、审计组组长、相关专家和其余相关人士。
第七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应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依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士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以前,应该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士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间有权要求举办听证;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士要求举办听证的,审计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将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首要主管签发。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相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余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总览编制审计数据的,应该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撰审计数据,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困难金额和性质总览,形成统一的审计数据。
总览审计数据的审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及有关人士,对总览的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总览的审计数据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审计数据。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数据,应该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巨大困难不予反应或者不如实反应的,审计数据反应的困难严重失实的承受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对其代拟的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数据中记录的巨大困难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应的,其代拟的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应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受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和复核人士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数据中存在的定性不精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困难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产生严重后果的举动承受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数据、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相关人士应该承受责任。第六章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第八十条审计组应该依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审计档案实施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应的业务质量执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审计组应该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结束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应该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首要是审计数据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数据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数据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首要是被审计单位允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首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行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有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首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余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文件材料依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多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立卷责任人应该依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依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取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依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行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依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依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依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数据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总览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依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依照相关规定对文件材料执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该责成相关人士改正或者向相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该依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该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审计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第七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第八十九条审计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和复核人士、审计机关领导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违背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相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该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含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七)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士人为原因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余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首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余领导、有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主管及相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首要主管违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受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对参与审计项目的相关人士予以奖励。
第九十四条审计机关各相关部门应该增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举动,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数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将对违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举动,责成各相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执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被处理人士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间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七条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形确定试行规模。
第九十八条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九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办法从2004年4月1号起施行。在此之前公布的相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统一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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