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审计权限
有关资料
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1】检查权和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依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实施情形、决算、财务数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数据,以及其余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余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困难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调查,并获得相关证明材料。 【2】处理权和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执行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有权给予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主管的准许,通知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举动直接相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运用。 审计机关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举动,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