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
实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维持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该采取下列措施对函确认施过程执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余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核对;
(三)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四)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形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总览统计函证结果。
作用
函证可以为审计师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减弱检查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准。
比如,A公司会计记录上记载截止×年×月×日有在B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则审计师可以向B银行发出询证函以获取B银行对于A公司存款的表明。假使B银行证实A公司的记录是精准的,则审计师可以证实A公司的会计记录。
结果及评价
若审计师在实行函证后的合理时限内未能收到回函,则应被询证人执行二次函证。
若审计师就同一审计目标发出向多位被询证人执行函证,则应在收到回函后,编制《函证结果总览表》作为综合性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对函证结果作出的评价。函证结果总览表应该包含:函证编号;被询证人名称;函证信息;函证方式;函证日期,包含首次和第二次的日期;回函日期;回函结果;可证实的信息;信息差异及表明;审计结论。
参考资料
[1] 中国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new/63/66/2006/3/li16602248713360021650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