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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师

外汇网2021-06-17 23:28:29 79
司法会计师,是指经历适当的职业认可程序造成,并首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士。

在理解和运用司法会计师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下列三个困难:

第一,注意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区别。

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1],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士。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行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士,包含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

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有助于区分研究两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属性: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而司法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方面,其内容有诉讼法律规范。清晰这一点,对研究相关司法会计职业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实践中正确区分职业关系和诉讼关系都举足轻重。比如:司法会计师一般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会计师并没有能形成具体案件中诚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一个诉讼法律概念,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或许显现,诉外并没有存在“司法会计鉴定人”[2]。

第二,注意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士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首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从职业称谓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士。

第三,注意不同场合的表达

司法会计师就像会计师一样,是一个职业称谓。会计师往往被简称“会计”,而司法会计师也同样会被简称为“司法会计”。但是,受于“司法会计”基本含义是指“司法会计活动”,因此在书面表达中假使把司法会计师简称为“司法会计”,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所以,在研究或表达司法会计职业(执业)困难时,应该运用司法会计师一词,而不能简称为“司法会计”。

(二)司法会计师的必备素质要求

从履行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职能的需要看,司法会计师应该具备下列素质:

1.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真理,依法检案;廉洁奉公,刚直不阿;工作细致、扎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制度和纪律。

2.学历要求:(1)助理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含会计、审计,下同)专业学历,工作一年以上,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获得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结业证书的。(2)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获得司法会计执业中级培训结业证书的。(3)高级司法会计师:获得中级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5年以上,并获得司法会计职业高级培训结业证书的。

3.专业基础素质要求: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各种财务会计业务,具备熟练的运算技能,熟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知识或适当的财务会计工作历经。

4.专业素质要求:1)熟悉和掌握对各种案件执行司法会计检查的着重、方法、技巧和程序,能够独立地策划和实行司法会计检查方案;2)熟悉和掌握对各种财务会计困难执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序;3)熟悉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标准,能够独立地判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程度,判明相关财务会计业务的财务意义和会计意义,并做出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工作结论;4)熟悉相关的诉讼法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有适当的诉讼经验;5)熟悉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的制作方法,能够独立地制作和审查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

二、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规模

依据司法会计师的素质能力,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规模大差不差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个方面。

(一)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首要是供应各种诉讼支持。

1.供应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有关的专业困难供应建议或专业答复。这类困难一般涉及诉讼价值、诉讼方案、财务会计标准等方面。其中:(1)针对诉讼价值方面的困难,司法会计师的首要任务是通过测算诉讼成本,为诉讼主体确定能否采取诉讼渠道处理争议或罪责困难供应参考意见;(2)针对诉讼方案方面的困难,司法会计师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协助策划诉讼调查、诉讼和解等方面具体方案,为诉讼主体供应具体诉讼建议,这既包含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方案、起诉方案、律师应诉方案等,也包含民事及行政诉讼中起诉方案和应诉方案;(3)针对财务会计标准方面的困难,除口头答复外,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准许,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标准困难执行表明,或者制作《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2.协助诉讼主体执行司法会计检查,首要是协助诉讼主体通过查账、查物,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协助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协助诉讼主体执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首要是协助诉讼主体审查财务凭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数据等非结论性证据,以及审计数据、验资数据、评估数据、司法会计检验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等结论性证据。审查结果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制成《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意见供诉讼主体参考(或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4.对诉讼主体供应的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证据执行检验,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客观情形,并以《司法会计检验数据》的形式,独立供应检验结果,作为证据供应法庭。

5.对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困难执行鉴定,并供应相应的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供应法庭。鉴定意见或许包含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估算意见、咨询意见等。

(二)非诉讼方面的执业活动首要是供应各种管理服务

司法会计师的非诉讼业务,首要是接受有关公民、法人、诉讼机关或其余组织的委托,承受诉讼以外与财务管理、舞弊调查等相关的管理服务业务。首要包含:

1.舞弊(审计)调查业务

2.舞弊诊断业务

3.参与经济合同事务

4.担任特别管理顾问

5.参与非诉讼调解

6.协助执行经济事项调查

7.其余会计服务业务

[1] 基于各方面原因,当前我国相关部门仍未就执行司法会计师的职业称谓困难促成统一的说法。

[2] 当前一部分法律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统称为司法鉴定人的做法,值得商榷。受于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不一定能够形成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便于区分具体人士的执业资格与鉴定资格,应该在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士称谓“司法鉴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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