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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范审计行为

外汇网2021-06-17 23:28:15 59

所谓非规范审计举动,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士在审计过程中,不遵循《审计法》及其实行条例、国家审计规范和审计人士职业道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审谋私的举动。从多年的审计实践中可以看出,我们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是无懈可击,其中的一部分机制和做法的确应该引起大家的警觉。 制衡非规范审计举动,压抑审计腐败的发生,需要有理性的思考和正视困难的勇气,作为关乎审计事业成败的严肃课题来对待,精心谋划、精心设计,以高达预期效果。

表现

一是审计的独立性无保障。外部诸如财务上、人士上对于审计监督施加和或许施加的影响姑且不论,单从审计机关内部来说,审计组的构成和人士的遴选,往往是依据审计机关人士多少和主管、分管主管,甚至是审计计划拟定人士来确定,缺乏成熟的、可操作的选任办法。对独立性与否把关不严,一部分属于应回避的人士成了审计组长或审计构成员,有的是大家公认与被审计单位主管或财务人士关系紧密的人士被派去承受审计事项,产生相似内部人监督的不正常现象。

二是审计项目质量缺乏评价体系。尽管审计署策划了项审计规范,但更细化的操作标准却无章可循;复核审理往往导致程序的审查,即形式的审查,本质性审查几近空白,使审计项目质量的优劣无从查考。有人戏称:给我一份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工作归纳,不用去被审计单位就可以写出审计数据。受于缺乏分析审计项目合格与否的评价体系,一部分有困难的审计数据“顺理成章”地形成审计机关做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根据。长此以往,审计质量很难保证。

三是对审计人士的监督不力。针对审计人士在审计过程中的举动,审计机关尽管审前有公示和警示,审后有回访,但审计人士实施审计规范和审计纪律的真实情况,审计机关很难一一知晓,全凭个人自觉,如有舞弊,其本人自然不会主动去说,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逆向监督也难有实效。一部分隐性的舞弊举动有时仍有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有其很强的隐蔽性。实践证明,靠自律处理不了腐败困难。

四是审计人士对审计事项可调控的余地过大。审计人士在被审计单位时,与派出的机关处在相对隔绝状态。查哪些,不查哪些,查的深度如何,大都由审计人士自由掌握。对困难的定性、处理、处罚可调控的余地也很大。这就为审计人士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给予了机会与或许,而审计机关内部规范和制衡机制的不完善,审计权力寻租就在所难免。无监督的权力必然会造成腐败。无制衡的审计举动,也同样会造成审计腐败。

五是片面追求收缴违纪款项。处理处罚违纪违法举动,收缴违纪款项,无疑是考核审计质量的一项综合指标,它能够反应一个审计事项的深度和强度,但绝不能形成首要目标。诚然,目前的审计经费供给与审计业务经费需求之间的确存在较大冲突,靠收缴来处理审计机关的业务经费和人士待遇困难,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但有些地方政府给审计机关下达收缴指标,审计机关给业务人士分解收缴任务。审计人士在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不依法处理查出的违法违纪困难,以获得款项的收缴,或者以办案经费名义收取经费,更会损害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危害甚大。

六是问责制度的缺失。审计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责任,而作为审计主体的审计人士,当前要承受的责任并没有大。我们没有对审计责任事故、错案执行清晰的界定,没有建立一整套细致、可操作的责任追究制度。致使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士的职业形成差不多无风险的职业。权力、利益与责任、风险的不均等,会让不法者“无所畏惧”,加重了道德风险。机制假使显现困难,好人也或许变成坏人。造成审计腐败应是司空见惯的结果。

防范渠道

审计机关的业务特点就是具有善于发现弊端、长于分析原因、提出控制方案的能力和优势。在弊端仍未突出、困难仍未严重以前,主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高度重视既有和或有的非规范风险,把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审计腐败的造成,作为构建审计事业大厦的基石。在当前审计管理体制的框架内,针对非规范审计举动和审计工作的特点,提出若干预防审计腐败的思路。

1、建立审计系统独立的监督组织体系,专事审计人士和审计业务的内部控制。

2、是注重对于审计内部控制机制设计理论的研究,注意研究人的价值取向的特性和层出不穷的不同考验,持续调整和优选监督制衡手段,升级制度版本,完善内控体系。

3、清除内生性的独立性缺乏症。建立实时的审计人士回避档案,把影响和或许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原因明晰化,高达回避机制的快速起步和有效屏蔽,清除内部人监督现象的造成。

4、是策划细分的审计业务标准,对不同行业应查必查项目细化到具体事项,甚至可以表格化。从复核审理入手,对审计人士的职业举动、查证举动、调查举动、总览数据举动由形式上的审查转变为实质上的审查,以制衡舞弊举动,制约调控举动。

5、全面落实《审计法》第十一条,由独立机构测算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本,保证审计机关各类经费开支的需要。建立审计人士廉政基金,引入预期收益机制。同期,改观审计人士的即期待遇,使审计人士能够依靠付出工作和廉洁从审而保证其家庭衣食无忧。通过立法,更改经费供给途径,由中央财政列为预算,彻底处理审计机关本身财务上的不独立困难。同期,要杜绝审计机关经费与审计处理、处罚挂钩的现象。

6、策划严格的审计人士举动准则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事故、错案规定详细的法律责任。使审计人士的所有非规范审计举动都有制裁、惩处的根据,并都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审计职业形成高风险的职业。要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引入“口碑”机制,形成对审计举动的外部监督。

7、改革现行审计业务承办体制,可采取审前调查与实行审计分离,查证业务与处理、处罚分离,承办业务与撰写数据分离等阻隔性屏障。诚然,这些都务必建立在审计资源的最优配置之上。

中国情况

中国从1980年复苏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持续地归纳经验和借鉴民间审计的经验,先后通过立法(如《注册会计师法》)和策划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等),从总的上基本建立了一个审计举动规范体系。但中国审计举动规范的不成熟之处仍很多,下方会对其执行阐述。

1.中国审计举动法律规范与审计职业规范的不兼容性困难。中国现行对审计规范的法律有《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后者如《公司法》第219条《刑法》、第158条,《股票交易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2、73条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违背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第6、13条等。这些法律除了《注册会计师法》和《违背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外差不多都末考虑审计职业规范的规定,但《注册会计师法》和《违背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也没有对其余法律对审计职业规范的引用做出规定。而且在《违背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中仅仅规定了行政处罚,而依据前文分析,两者的互补性不可抹杀。法律规范是一种原则上的规范,更强调的是法理规定,而对技术性规定的较少。而相反审计职业规范在技术上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两者务必相互协调,法律应在规定中尤其是在涉及审计技术性困难时应处理对审计职业规范的引用困难,比如美国在审计案例中多依据审计职业规范执行分析。中国在两者上的脱节必然致使在法律责任界定上的问题,这在现行涉及审计法律责任的案例中也显示了这一点。如此极不利于审计职业的成长,由于,法律在考虑审计行业技术困难的情形下做出分析或许不利于保护审计主体的正值权益;从其他角度看,也使审计主体的风险加大而加大审计成本,这一点已得到实证上的支持。

2.中国审计质量举动控制的缺陷。中国在1997年开始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其中规定了审计主体应在执业过程中严格实施独立审计准则的程序。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审计质量。但是,且不论其完善与否,该准则实施的效果却不得而知,由于在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实施监督上没有任何规定。而美国从1971年开始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对会计公司的审计质量执行检查,它激励所有会计公司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设立的两个部门,并由会计公司对其余的会计公司每三年执行一次审计质量检查。在检查终结后务必往上述两个部门提出复核数据和向被检查会计公司提出评价和审计质量控制改进建议。而AICPA依据检查数据有针对地对被检查会计公司执行审计质量监控或做出处罚。而中国仅仅在每年年底由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少量的抽查。该种制度的缺点是抽查的量不大、抽到哪算哪,不能形成监督效果。

3.中国审计准则策划中的缺失。审计准则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受策划过程的制衡,而审计准则对审计举动规范的健全性影响极大。中国在审计准则策划中的程序困难较少,但在策划主体上的缺陷太大。从中国各届审计准则策划小组组成来说,首要来自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协和大专院校。显著的不足之处在于企业界没有代表。而依据博葬论,不同的利益方有不同的利益,而只有让他们在相互的对策活动中展开竞争才可高达利益分配平衡。审计准则策划机构就是如此的协调组织,而中国在审计准则策划机构中没有企业代表,将致使企业利益得不足认同。从这方面看,中国审计准则的策划是不完善的。另一面,中国具体审计准则内容的组成不完善,还缺乏管理咨询、税务和编表等具体准则。尽管中国当下管理咨询业等非审计业务还不发达,但这一现况必将伴随中国加入WTO而在最近内得到更改。所以对上述具体准则的需求会是必然。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http://www.audit.gov.cn/n1057/n1072/n1342/20245.html

[2] 教育中国 http://www.kejianhome.com/lunwen/439/114421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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