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一般划分为流动项目和非流动项目,在负债表上列示。对于同一纳税主体的流动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应相互抵消,非流动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也应相互抵消,仅列示其净额;但流动项目与非流动项目不得相互抵消,不同纳税主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也不得相互抵消。在具体确定某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流动项目依旧非流动项目时,一般按下列程序加以分析:
(1)与特定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则按有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分类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资产或负债养活会产生临时性差异转回,则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
(2)与特定资产或负债无关的,则按预计转回阶段的长短加以分类。凡下一年度转回的,列为流动项目;胜过一年的运营周期作为划分流动项目与非流动项目的标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以此作为划分标准。(3)将列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别加总,再计算出流动项目净额,如流动项目净额为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流动资产;如为负债,则列在流动负债项下。
(4)将列为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别加总,再计算出非流动项目净额:如非流动项目净额为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中“其余资产”项目下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以净额列示的。
特点
资产负债法的特点在于:
一、本期的时间性差额预计对所得税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作为代表预付将来税款的资产,所以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也要执行相应的调整。
二、在采取资产负债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以现行税率计算确定。
分类
资产负债法又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的概念根据是临时性差异,而损益表法则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以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为基础,强调时间性差异形成与转回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临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差异。税法与会计不统一致使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临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造成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临时性差异除了包含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阶段而造成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含因对资产或负债执行直接调整而造成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统一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由递延法变更为负债法,其基本困难是在转回年度如何将转销的递延款金额由按原发生时的税率确定更改为按转回时的税率确定。兹举例表明如下: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40万元,按税法运用5年,按会计运用8年,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3%,从第4年变为40%。显然,在前五年,时间性差异造成纳税影响金额并给予递延,后三年,时间性差异转回。前五年为造成期,后三年为转回期。受于时间性差异造成年度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此在造成期二者假使相互转换,则毋需执行会计调整;受于造成期两种方法帐务处理相同,因此在转回期第一年,即第六年,假使两种方法相互变更,也不影响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
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在时间性差异转回年度确定其纳税影响金额时由按当年税率计算更改为按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其核心困难是如何处理因税率变动对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的调整数。仍以前例,假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取负债法。受于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期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所以,假使在时间性差异发生年度或转回年度第一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则不需要解决任何调整。所以假定第七年所得税会计变更为递延法,账务处理如下(1)第一、二、三年账务处理同前述(1)。(2)第四、五年帐务处理同前(3)。(3)第六年,有下方两笔分录:(4)第七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如前,笔者觉得依然有两种方法:a)将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未转销的部分,马上仍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金额因税率变动的调整数冲回调整。差异
“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依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执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看,无论采取“递延法”依旧“资产负债法”,均为由于时间性差异而造成会计所得的提早达到和挪后达到,结果本应当是统一的,但是在事实工作中却存在适当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取“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执行调整;而采取“资产负债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执行调整,以使余额反应出预付将来税款资产恐会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应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应的信息,该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应在损益表中,在“资产负债法”下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所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应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情况的影响。在“资产负债法”下,受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形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所以资产负债表得以反应这一事项对财务情况的影响。
三、反应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阶段的所得税费用包含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期间或自以前期间扭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资产负债法”下,某一会计阶段的所得税费用则包含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依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应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执行的调整数。
在事实工作中,运用“资产负债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向上瞧,企业采取“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事实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取“资产负债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此理论根据比“递延法”更精准,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事实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说,“递延法”采取损益表,“资产负债法”采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应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构成科目均为“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运营周期内,且不能反应企业整体财务情况;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整体财务情况的报表,其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类目报告具有总计性,更符合企业连续运营的会计如果。所以,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应要比运用损益表反应更科学。
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清晰规定务必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执行所得税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有两种具体的核算形式: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这两种方法对永久性差异以及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形下的临时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而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两种方法对临时性差异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递延法下,在临时性差异转回以前的各年,均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证实临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计入“递延税款”,而当临时性差异开始转回时,则要依照转回前各年采取的税率顺次结转原来证实的递延税款。可见,在递延法下,临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会计处理的着重;而采取资产负债法,关注的着重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税率变更当年除要对当期造成或转回的临时性差异按变更后的税率计算证实递延税款之外,还要将现行税率减原税率之差与截止变动前总计临时性差异的乘积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执行调整,并直接计入改变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递延法下,若将所得税税率看作单价,临时性差异看作数量,则其处理思路相似于发出存货计算中的“先进先出法”;而资产负债法的处理思路相似于“市价法”。[例]如果会计和税法受于折旧方法不同而造成的临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如果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到1996年又一次发生变动,变为24%。
(1)递延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临时性差异的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临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所以在此之前的1991年到1994年应采取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取33%、1993年与1994年采取30%分别乘以各年的临时性差异来计算证实“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显示临时性差异原始造成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2239.74,即造成与转回的临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资产负债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临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又一次发生改变,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临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造成临时性差异的年度相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2)资产负债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临时性差异的处理
资产负债法下着重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变动当期造成或转回的临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止税率变动以前总计临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余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证实当期发生或转回的临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资产负债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又一次发生改变,则在改变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执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此外,当所得税税率接连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临时性差异转回以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资产负债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执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将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取资产负债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依照现行税率执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将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资产负债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而且资产负债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改变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作出调整,其余年份均直接以临时性差异造成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证实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愈加简单,所以,新准则接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统一的做法,清晰了企业在执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资产负债法。
举例
例:某企业1990年12月25号买入一台设备,原价58000元,预计净残值200元。按税法规定可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会计上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8年。在其余原因不变的情形下,如果该企业每年达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元(无其余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3%,1991年到1998年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如表1所示。例:某公司1994年起股票在国外上市,1995年全年达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500000元。该公司93年起所得税税率为55%,94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33%。该公司采取资产负债法执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受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递延税款借项预计可以转回。该公司1995年其余相关资料如下:
1.该公司对甲企业的投资占甲企业40%的股份,1995年度甲企业达到的净利润为9500000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按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以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利润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2.该公司1995年12月31号应收账款余额600000元,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6000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可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3.该公司1995年12月31号存货账面事实成本8655000元,期末可变现净值8600000元,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算。按税法规定,存货变现损失以事实发生的损失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4.该公司1993年1月1号开始运用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960000元,会计上采取直线法分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直线法分5年计提折旧(如果不考虑净残值原因)。
依据上述资料,要求计算1994年所得税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数,以及1995年递延税款的年底余额和1995年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