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根据
1.客观性原则
2.稳健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证实条件
1.存货跌价准备证实的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该在期末对存货执行全面清查,如受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差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好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差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存货跌价准备证实的条件
(1)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几种情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市价连续下挫,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回升的期望;
企业运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差于其账面成本;
因企业所供应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更改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改变,致使市场价格渐渐下挫;
其余足够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的几种情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存在下方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该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而且已无运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其余足够证明已无运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计量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差于存货账面成本(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期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于当期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差于存货成本的部分与提取跌价准备前“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之间的差额。
2.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以预期售价减去预期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务必的预期费用后的价值。企业每期都应该从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原则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该以获得的牢靠证据为基础,而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原因。
4.几种特殊情形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假使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好于成本,则该材料依然应该按成本计量;假使材料价格的下滑显示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差于成本,则应该将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为实施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一般应该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假使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多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该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卖出的材料等,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核算
一、账户设置“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实例
某机器厂存货中有甲、乙、丙、丁四种车床,本年底其账面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情形如下(如果企业以前各类均未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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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20 000
(2)丁产品因不符合相关新技术安全标准而已经被禁止卖出,经确定,该产品已经不具有任何运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则企业应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 000
贷:库存商品──丁产品100 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