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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余物资

外汇网2021-06-17 22:49:25 58

1451 损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依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获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损余物资种类执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执行处理。

三、损余物资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获得的损余物资,按同类或相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开支” 科目。

(二)处置损余物资时,按事实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开支”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期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企业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获得的损余物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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