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以前,已经发生的各类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运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类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根据相关会计科目,依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余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执行审核和认定工作。[1]
资产损失认定的凭证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类资产损失,均应供应合法证据,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首要包含: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数据;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余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依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执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含: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有关资金挂账等情形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首要包含:
(一)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有关经济举动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该聘请行业内专家参与技术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相关情形表明;
(六)受于运营管理责任产生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表明。 对作为资产损失的所有证据,企业都应该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受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做好有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给予核实和证实。
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为保证企业资产情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精准性,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运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导致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准许后可给予财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应该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执行认真清理和核对,获得足够表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核实和认定。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该逐项做出专项表明,承受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该着重给予核实。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虽获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依据证据确定的,或者很难获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相关资产损失,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执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对经准许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该认真增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更深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对经准许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应该分类排队,执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者能收回残值的,应该积极执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减弱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受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规模,应该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有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往来款项、投资和关联交易,债务人核销债务要与债权人核销债权同等金额、同期执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供应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模
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依照规定执行招标的;
(三)未执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对比显著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执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在销售产品或者供应服务的过程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供应服务的;
(三)擅自供应赊销信用或者多出信用额度、期限供应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执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供应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在资金管理和运用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运用、调度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背程序授权、准许资金开支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背相关规定委托其余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胜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
(九)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执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范围和生产运营范围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执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依照规定执行非主业投资的;
(七)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在从事期货、股票、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运营或者超规模运营的;
(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
(三)资金来源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
(四)以个人名义运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七)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执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执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余企业及个人供应担保的;
(四)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运营管理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
(二)未依照规定执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产生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供应虚假材料,产生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余单位、个人的;
(六)未依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运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首要业务的;
(九)未依照规定产生资产损失的其余情形。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产生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未依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致使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巨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实施不力等其余情形产生资产损失的,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士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产生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该承受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主管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产生资产损失时所应该承受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主管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产生资产损失时所应该承受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首要主管在其职责规模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产生资产损失时所应该承受的责任。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巨大缺陷,产生企业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资产损失的,除依照本办法对其余有关责任人执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主管和企业首要主管应该分别承受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子企业发生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资产损失,除依照本办法对子企业有关责任人执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有关主管应该承受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因违背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决策失误产生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资产损失的,企业首要主管应该承受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余人士应该承受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士经会议纪录证明决策时曾显示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企业发生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执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主管和企业首要主管应该承受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企业发生巨大或者特别巨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士执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执行处罚外,对企业首要主管应该比照直接责任人执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