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定义
本科目核算银行依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银行不承受风险的受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本科目应依照单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组合贷款损失准备等分别设置明细科目执行核算。
期末,银行应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向、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形、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强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原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机会性,以分析其能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显示其发生了减值,应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遵循原则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将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贷款的预计将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遵循下方原则:
(一)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类重要贷款,银行应逐项计算预计将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各类重要贷款的原始事实利率折现,如某项贷款的利率是变动利率则按依合同确定的目前事实利率折现;下同)。(二)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类非重要贷款,银行可逐项也可对其组合计算预计将来现金流量现值。(三)对于不存在减值客户证据的各类贷款,无论其能否属于重要贷款,均应按相似信用风险特质执行组合,以分析其能否发生减值。如对该组合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应对其组合计算预计将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单项或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不应再包含在此类贷款组合中执行减值试探。注意事项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的确无法收回的各类贷款,经准许作为呆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客户贷款”、“贴现”等科目。已证实并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应按事实收回的金额,借记“客户贷款”、“贴现”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期,借记“单位存款”、“个人存款”等科目,贷记“客户贷款”、“贴现”等。贷款损失准备一经证实,不得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应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上,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应以扣除该项资产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反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单独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上反应。本科目应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执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银行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含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亦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亦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向其余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1304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执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首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的确无法收回的各类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准许后转销各类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复苏,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复苏增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已计提但仍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