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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债券

外汇网2021-06-17 21:54:38 95

简述

质押债券(Pawns the bond)亦称抵押信托债券,指以公司的其它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质押债券的公司一般要将作为担保品的有价证券委托情托机构(多为信托银行)保管,当公司到期不能偿债时,即由信托机构处理质押的证券并代为偿债,如此就能够更有利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美国,该种债券被称为“抵押品信托债券”。

有关规定

质押债券获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余下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消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消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出售。质押债券只有具备充足的流动性才可为标的债券的安全性供应保障,以流动性为过滤原则,参与机构应主动规避流动性不好的质押债券,宜将质押债券限于余下期限7年及下方的固定利率(或零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央银行票据。

有关风险

(一)质押债券处置风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不是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便债券融入方给予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没有能立刻得到质押债券所有权而执行处置。

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起步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下方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证实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自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形下,起步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原因:(1)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答应需要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答应没有成功,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许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适当的非有效性,债券融出方面对较大的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迅速维护本身权益。

(二)质押债券担保风险

由于利率或其余市场因子改变,质押债券与标的债券的市值均存在波动的机会,或许同向波动、也或许反向波动,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够弥补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形下,即便债券融入方答应拍卖质押债券执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差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弥补空缺,债券融出方继续会面对质押债券非完全担保风险。这一风险因为利率或其余市场因子的改变,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有关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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