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券
正文
信用债券的对称。以土地、房屋、设备、其余建筑物等财产为抵押担保品的债券。是公司债券中最重要的一种。 抵押债券安全性较强,当筹资者因破产或其余原因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债券持有人(一般由受托人代表)有权变卖抵押品作抵偿。假使同一抵押品价值较大,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作两次或多次抵押,并按受偿人的先后来划分其抵押权的顺序,如第一抵押权、第二抵押权、第三抵押权等。当抵押品被拍卖以后,所得价款务必首先偿还享有第一抵押权的人,如有多余,再偿还享有第二抵押权的人,以此类推,直到用尽价款为止。美国等一部分国家规定,已发行抵押债券的公司(筹资者)假使仍需要更深一步筹集资金,可以继续发行第一抵押债券,也可以发行第二抵押债券。然而,继续发行第一抵押债券,或许会损害对原有债权人的保障;发行第二抵押债券,受于债券持有人风险较大,发行者一般须承受较高的利息。凡发行者规定不再继续发行第一抵押债券者称为定额抵押公司债券,继续发行的则称为不定额抵押公司债券。该种称谓的其他解释为:发行抵押债券的公司在发行其余债券时规定不得运用同一财产作为抵押者,称为定额抵押公司债券,反之则称为不定额抵押公司债券。 抵押债券的抵押权分为开口抵押权、闭口抵押权、限额抵押权和有限闭口抵押权。就抵押担保的对象来说,以往抵押债券仅限于不动产抵押,后来也显现了动产抵押。如日本的实物抵押债券,大多为不动产抵押,但是也有称作“工厂财团抵押”的动产抵押。即工厂企业将用于生产的一定物资总览起来而组成的财产作抵押。美国也有动产抵押,是用存货、汽车等作为担保品,经常在短时间贷款中运用。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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