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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资本债券

外汇网2021-06-17 21:54:23 66

混合资本债券属于混合型证券(HybridSecurities),是针对巴塞尔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充现有附属资本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

巴塞尔协议依照资本质量及弥补损失的能力,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又可以分为低二级资本和高二级资本。混合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就是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

基本内容

混合资本工具包含一连串同期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特性的工具,其特定范畴在世界各国有所不同,但要作为高二级资

本(upper tier 2 capital)计入附属资本,都应符合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混合资本工具应当是指无担保的、从属的和全额实缴的;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未经监管当局事先答应,也不准赎回;务必用于分担损失,而不必同期停止交易;尽管资本工具会承受支付利息的责任,且不能永久性地缩减或取消,但当银行的盈利不敷支付时,应允许延迟支付利息。

从各国操作实践来说,混合资本债在会计上一般处理为负债科目,交易视同固定收益证券。所以,混合资本债具有债券和资本的双重属性。

混合资本债券在国际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成长经验,如英国的永久次级债务(perpetual subordinated debt),韩国的混合资本证券(hybrid securities)等。近年来,受于资本补充阻力较大等原因,混合资本工具在亚太地区方兴未艾,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若干金融机构曾发行混合资本工具。

显现特点

(一)具有较高资本属性

与次级债对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高资本属性,当银行倒闭或清算,其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二)期限

债券期限要求在15年以上,且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有一次赎回权,但需得到监管部门的准许。

(三)利息递延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发行人可缓期支付本金和利息,递延的利息将依据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等。

发行的可行性

不论是从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出发,依旧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国内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

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均为可行的。

首先,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办法》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给予了理论根据。诚如前述,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混合资本工具的基本特质,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将其计人附属资本。《办法》则在附属资本中隐含了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胜过核心资本的100%;计人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胜过核心资本的 50%”。前后两者之差,即附属资本差于核心资本的差额部分,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填充。

其次,从市场环境看,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可以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改观市场供求格局。目前市场资金相当宽松,而可投资的品种较少,长期投资品种更是这样。资料表明,截至2005年9月末,银行间市场10年期以上债券占比仅12.98%。所以,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可以满足相当一部分投资人、特别是社保基金、寿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对长期投资品种的需求,同期可以压抑因投资品种过少而致使的市场过分炒作举动。

第三,从各国实践看,混合资本债券已经被证明是具有考验性但回报率相对较高的产品。尽管利息递延和缓期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较高风险,但混合资本债券的历史违约率很低。混合资本债券为信用利差给予了一个杠杆敞口。当信用环境不错、利差减弱时,混合资本债券表现一般优于其它产品;反之亦然。同期,在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五年,发行人一般拥有赎回权,否则将大幅提升票面利率,该条款有效减弱了投资人的利率风险,有利于提升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

此外,目前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处在低位,给混合资本债券的成就发行创造了条件。

中国发展

首期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从一开始就是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执行探索的。2004年开始,监管机关和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相关研究,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有关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相关困难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这些银行在满足若干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11号公告,对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举动作出具体规范。之后不久兴业银行即依照监管规范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首支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15年(经银监会准许发行人10年后可赎回)。

混合资本债券的最突出特点是通过适当的利息递延条款、受偿顺序安排和暂停索偿权安排,具有适当的资本属性:(1)利息递延条款是指当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财务年度的核心资本足够率差于4%,发行人有权选择缓期支付利息,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 12个月内未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则发行人务必缓期支付利息;(2)在债券的受偿顺序上,混合资本债券对本金和利息的受偿顺序位于发行人长期次级债务之后,发行人股东以前;(3)当发行人无力偿付受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以前的债务或者偿付混合资本债将致使无力偿付顺序在前的债务时,投资者应暂停索偿权,发行人可缓期支付利息而不组成违约;(4)发行人若缓期支付本金或利息,都务必事先得到银行监管部门的准许。

市场展望

(一)作为补充资本的重要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金融市场发行需求强盛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高速发展致使很多商业银行资本金屡屡捉襟见肘,仅仅依靠利润累积很难跟上风险资产的

上涨速度,需要以附属资本提升资本足够率;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股本回报率(ROE)远远好于混合资本债的发行成本,即便资本足够的银行事实上也可以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来提升股本回报率;伴随新巴塞尔协议的逐渐推广,资本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市场风险资本的计提等,致使商业银行更有必要拓宽资本补充途径;将来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主体将更深一步扩大,如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或许推出混合资本债券。

(二)混合资本债券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

中国债市存在两个缺陷:长期品种稀少,发行量有限;银行间市场上高信用,低收益品种(国债和准主权债)占比过高。而混合资本债券期限较长、收益较高,具有较大的投资需求。以“2006年兴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为例,固息品种发行利率4.94%,浮息品种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差 182bp,分别比同期金融债高150bp和1OObp,使投资人得到了较好的风险回报。所以,即使还存在一部分政策制约(如保险公司仍未得到准许投资混合资本债券)和认识误区(有的投资人对混合资本债券尚缺乏了解),但首期混合资本债券依然呈现申购踊跃的局势。此次投资混合资本债券的机构首要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但从国际上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主体来说,将来投资主体或许扩展到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

(三)中国金融业和债市的连续健康发展,为混合资本债市给予了不错基础

1.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改革重组加强了银行体系的平稳性,加之中国经济连续健康发展,商业银行运营环境比较平稳,混合资本债券10—20年内发生偿付风险的机会性非常小。

2.银行间债市持续发展壮大,逐渐增多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资本背景的机构参与市场投资,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好。就在此时,以连续信息披露和公开评级为着重的市场监督机制逐渐成熟,致使混合资本债券从一开始就具有比较健康的土壤。如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还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足够率信息和其余债务本息偿付情形;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执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执行追踪评级,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巨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还应及时供应追踪评级数据。

(四)不错的政策环境和监管环境是混合资本债券市场场发展的有力保障

1.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全面增强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能够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情况。

2.受于混合资本债券所具有的资本属性,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资质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具备不错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不差于4%,近期三年接连盈利,以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等,这就致使很多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银行被挡在了市场的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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