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券保险
债券保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向第三方的专业保险机构支付一笔保费,保险公司允诺当债券发行人无法偿还合约中约定的债券时,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债券保险是一项由债券保险商为债券的发行方供应的金融保险服务,一旦债券发行方无法履行偿还义务,债券保险商负责偿清余下债务。保险服务的目的是令债券具有同债券保险商一样的超高信用评级,进而减弱债券的事实利率,减弱融资成本。
债券保险的基本特质
1.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弥补因信用风险给权利人产生的经济损失,而非承保物质风险——弥补受于自然灾害和无意中事故产生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涉及三方利益关系,即保险人(债券保险公司)、权利人(债券投资者)、被保险人(债券发行人或承销商)。
2.某种程度上是为证券市场供应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的运营基本取决于证券市场发展情况。一般主权信用等级、债市范围、利率机制是债券保险机制是否建立并起到应有作用的三大概束原因。
3.作为“专类产品”的债券保险,之所以能发展起来,制度原因是重要的原因。比如,美国保险监管制度清晰规定,从事多产品业务的一般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债券担保业务,务必通过资本分离的子公司才可运营金融担保业务。
4.付款的及时性(timely)。对于运营传统多产品的保险公司来说,按惯例,在合同争议处理期间,保险人常常延迟索赔付款的支付,假使有再保险,还须等候再保险对索赔执行确认后才支付,而这一惯例对于固定收入投资人来看或许是很高的代价,由于延迟付款会严重影响投资人对流动性的要求,特别将对某些机构投资人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债券保险商的显现则处理了这个困难,在信用事件发生时可以及时履行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责任,满足债券保险权利人的要求。
债券保险的有关理论[1]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该理论觉得,债券保险的价值在于金融中介机构对投资人有限理性和债市信息不对称的反应。投资人缺乏对发行人执行尽职分析的动机,而债券保险则扮演了甄选债券产品、供应信用评价的角色。受于范围和专业知识的影响,由保险人执行信用分析将使市场更有效。
(二)信号理论
该理论觉得,债券保险导致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利益。直接利益减弱了违约风险,而间接利益则来因为保险人承保的意向。假使保险人基于较完全信息所报出的保险费率差于市场预期的债券风险溢价,则发行人便可从债券保险中得到净收益。
所以,债券保险弥补了投资人的未知性风险,而该种买入保险所传递的信号价值转化为发行者的净收益,同期未知性的降低提升了市场的总的效率。
(三)市场分割理论
该理论解释了债券保险需求的造成。在美国,受于州及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利息所得税法的制约,很多投资人和债券基金经常被制约只能持有单一地区的债券,这妨碍了通过不同地区债券组合多样化来管理风险的战略需要。而保险商开展债券保险业务不受地区的制约,所以,买卖有保险的债券实质上可使投资人间接享承受由保险商承保不同地区债券而多样化分散风险的好处。
债券保险的作用[1]
有助于债券发行主体达到信用增级,进而减弱融资成本。很多市政债券发行主体都选择在债券发行时买入保险,以使其债券可自动上涨到债券保险公司本身的评级水平,为其节省融资成本。
减弱违约损失风险,保证投资安全。对投资人来说,债券保险为债券的发行供应担保,减弱了违约损失风险,保证了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
扩大了资本市场总量,加强了市场流动性。债券保险公司的显现,提升了融资者发行债券的积极性,提升了债券信用水平,减小了投资风险,从而吸引了大批投资人参与债市投资,扩大了市场总量,促进了市场流动性。
节约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提升了监管效率。债券保险公司在给债券发行主体执行担保时,将主动调查该债券发行主体的财务情况,以降低或许违约风险。监管当局只要通过评级机构和债券保险公司报告,便可较好掌握市场中相当部分债券的质量,进而有利于节省信息采集成本。
美国债券保险的成长及对我国的启示[2]
一、美国债券保险发展的基本情形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企业、学校、医院等机构债券发行需求逐渐增长,但受于没有政府担保,发行成本较高。发行人想要借助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提升信用评级,减弱发行成本,作为信用增级首要手段的债券保险应运而生。之后,债券保险的应用更深一步扩大到结构化金融产品。并在美国债市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美国债券保险商为48.2%的新发行市政债券供应信用增级,在结构化金融产品信用增级手段中所占份额胜过50%。另外,在欧洲和日本债市,部分债券发行人通过买入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Swaps,CDS)达到信用增级,也形成一种常用手段。
债券保险是指在债券发行或交易时,投保人(债券发行人或投资者)向债券保险商(专业债券保险公司或其余金融机构)投保,被保险债券往往得到与债券保险商相同的信用等级;假使债券发行人不能及时还本付息,债券保险商将保证无条件、全额支付各种类型风险产生的损失。债券保险的具体形式有两种:投保人与债券保险商签订保险协议,或买入其卖出的CDS。在实践中,以债券发行人买入专业债券保险公司卖出的CDS为首要债券保险形式。
债券保险在美国能得到迅速发展,首要有下方几方面原因:一是首要债券保险商能通过上市等途径筹集资金,资本金充足,且盈利情况不错,因此一般都得到最高信用评级;二是市场中存在标普、穆迪,惠誉等具有较强公信力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为债券保险商确定保费给予了重要参考根据;三是债市信用层次丰富清晰,相应风险溢价合理,为债券保险商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奠定了基础;四是一直以来美国大批发行市政债券,同期近年来美国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与之有关的ABS和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等结构化金融产品,为减弱发行成本,有关发行人对信用增级的市场需求迅速大批增长。
次贷危机暴发后,美国债券保险商所承保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违约风险加大,致使其赔付增多并显现大幅亏损,信用评级也被向下调整。当前,监管部门和债券保险商正通过注资、分拆市政债券业务与结构化金融产品业务、结清高风险结构化金融产品业务等措施,谋求控制损失与保级。而在英、法、德等国,受于其所承保的高风险债券较少且未显现大规模违约,债券保险市场相对较为稳定。
二、在我国引入债券保险有利于促进债市健康发展
在我国债市开展债券保险,可以从下方三方面促进我国债市的成长。
(一)促进我国债市信用评级机制的成长与完善
我国的信用评级业还处在发展初期,仍未形成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债券保险机构为债券供应保险,也务必评价被保险对象的违约或许,而且,相对于评级机构,债券保险机构要对债券违约执行赔偿,从美国的实践来说,债券保险机构的保费费率更能真实反应债券的信用风险情况。在我国引入债券保险,让有评级能力的机构,以他们对公司信用债券的评级结果为基础,为债券供应保险,能达到不同的评级方法与评级机制之间相互验证,给市场供应甄别信用评级有效性的手段和方法,并能促进评级机构之间通过相互比较与借鉴,更深一步完善评级方法与评级机制。
(二)为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发展供应市场化的信用增级手段
2007年10月以前,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大多都由商业银行供应担保,执行信用增级。但对这一信用增级手段的运用存在较大的行政干预原因,一是行政审批与强制担保相结合,加之商业银行对企业集团存在较大的业务依靠,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自己的市场力量影响担保定价,商业银举动公司信用类债券担保的费率往往达不足应有的风险溢价,致使风险和收益不对等。二是担保汇聚在国有商业银行,影响了其余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成长。债券担保后,信用评级事实上是对担保人信用的评估,在实践中,投资人广泛觉得国有商业银行不会有倒闭风险,因此忽略了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的作用。而国内外债市发展的成就经验显示,完备的信息披露与信用评级等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发展公司信用债券的坚实基础。所以,多年的强制担保没能促进公司信用债券的成长。也正是受于这一担保方式存在这两方面的内在缺陷,相关部门于2007年10月要求商业银行不再从事该类业务,并逐渐从以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担保业务中退出。
次贷危机的暴发令美债券保险业面对窘境,但并没有能所以否定市场化的信用增级手段对美国公司信用债券发展的促进作用。从美国债市的成长历史看,固定收益产品市场的成长也伴伴随包含债券保险以内的市场信用增级手段的同步发展,最近债券保险业的成长显现波折,首要是受于债券保险行业本身的风险意识弱化、恶性竞争与监管不力。所以,我国债市的成长依然需要要市场化的信用增级手段。
(三)促进我国债市平稳发展
受于风险管理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同,投资人对风险有不同偏好。开展债券保险能够让有风险管理与承受能力的风险偏好型投资人,通过为债券供应保险,承受较高风险,得到较高收益;让风险厌恶型投资人让渡风险,得到固定收益。达到风险的合理配置,把风险在不同风险偏好与承受能力的市场主体之间执行分散、转移和交易,高达整体风险的均衡配置,有助于债市的平稳发展。
三、我国引入债券保险具有可行性
从美国实践看,债券保险可以通过金融担保和信用违约互换两种方式来达到,当前在我国引入债券保险,在法律上和市场条件上均具有一定可行性。
(一)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开展债券保险
一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担保形式发展债券保险。《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达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责任的举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达到债权的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阶段,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一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规模内继续承受保证责任。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借贷特质,《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为债券在整个存续期内得到保证担保给予了法律根据。
二是现行法律未禁止从事CDS交易。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处在激励创新发展的新期间,有关法律未禁止投资人执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参与了债券远期、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和做市;企业也普遍参与了债券远期、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CDS作为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一种,有关法律也未禁止对其的交易。
(二)我国已初具规范发展债券保险的市场条件
就当前我国的市场环境来说,一是公司信用债券已逐渐从行政审批制转向审核与核准制,主管部门也不再强制要求供应担保,渐渐复苏了其信用特性。受于公司债券存在适当的信用风险,对债券保险等信用增级手段存在市场需求。二是通过几年来的规范发展,债市投资人对信用评级的认识逐渐深化,我国债市中已形成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对其评级结果有适当的认可度。三是经历多年的成长,我国债市中参与者已初步具备了为债券执行定价的能力。四是伴随我国股票市场的成长,债券保险类公司上市筹资具有适当的机会。
四、在我国开展债券保险的几点考虑
(一)在我国开展债券保险业务的方案选择
综上,可以考虑在我国开展债券保险,为促进债市的健康、迅速发展创造条件。当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推动这项工作。
一是助推保险公司开办债券保险业务。受于债市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较非金融机构高,金融机构也存在着信息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所以,首选金融机构开展债券保险业务。在金融机构中,受于存在如前所述银行业受企业集团的影响大、缺乏精算人才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之监管部门已清晰禁止其对公司信用债券供应担保,商业银行不宜为公司信用债券供应保险。证券公司受于资产范围小,且受中国股票市场波动较大的影响,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也不宜供应债券保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强,市场认可度高,在长期的保险业务中,积攒了丰富的精算等风险测度与管理经验,且依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业务中包含“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为债券发行人的信用供应保险。所以,在现有的机构中,保险公司最适于开展债券保险业务。
二是在银行间市场推出CDS产品。银行间债市经历多年的成长,在基础设施、投资人、外部监管和法律体系、市场自律等方面均较为完善,中国银行间市场平台商协会于2009年3月推出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为CDS的开展给予了必要条件,只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答应,即可以开展此类业务。
三是设立专门的债券保险类机构。依据《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余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所以,可据此成立专门的债券保险机构。债券保险机构可以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大型金融机构与大型企业集团共同出资,运营规模不仅包含债券保险,还包含为债券发行人与投资人供应咨询、管理、人士培训服务等。在治理结构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债券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风险或信用管理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行政部门方面,依据具体业务,可设立担保部、CDS交易部、信息咨询部、法律部等部门。
受于债券保险机构一般均需要最高的信用评级,其所供应的担保才可得到市场的认可,所以,设立债券保险机构的最首要优势在于母公司可以支持其得到最高信用评价。支持的方式包含供应担保,或签署“运营不错”的协议、允诺将帮助其保持适当的信用等级等。同期,包含保险公司以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均具有较强的风险测度与管理能力,可以对作为其子公司的债券保险机构执行有效的业务辅导。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若要赶紧助推债券保险业务在我国的成长,可允许现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办债券类保险业务,或在银行间市场推出CDS。但从长期看,为体现信用增级业务专业化运转的优势,更好适应市场发展,应着手设立专门的债券保险机构。同期,顾虑到债券保险机构需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建议出资方最好要具有国家背景,可考虑由国家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参股,并形成不错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应重视债券保险业务开展后的风险防范困难
债券保险业务为债券供应担保,是债市重要的风险定价与转移环节,所以,建立健全的债券保险制度,能够为信用债券供应信用增级,促进债市发展,不健全的债券保险制度则或许会扰乱市场的风险定价信息,导致债市系统性风险。从美国债券保险的成长过程来说,致使债券保险制度不健全的首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债券保险业过分竞争及债券保险公司在宽松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下弱化了风险意识,致使全行业保险费率下滑,降低了债券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二是缺乏对债券保险业的有效监管制度,在信用评级机构等市场成员提出债券保险费率过低、会影响债券保险商的赔付能力后,监管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债券保险业的赔付能力。所以,在债券保险业务开展后,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来增强风险防范,一是对债券保险公司执行以赔偿能力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首要内容包含资本足够率及拨备覆盖率等二是要求债券保险公司对所保险债券实行再保险,以约束债券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