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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法

外汇网2021-06-17 21:30:44 61
什么是国债法

国债法是指国家策划的调整国债发行、转让、运用及偿还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的特质

其特质是:

1.国债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须是国家。国家是作为特定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如企事业单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国政府、外国金融组织等发生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国家的参与;则不或许造成国债法律关系。

2.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借款和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两种来源,但借款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所以税法属于公法范畴。而国债法调整国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有别于税收征纳关系。(1)国债法律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律上处在平等地位,债权人能否买入债券,贷出款项完全出于自愿,国家是不能强迫的。诚然,在某些特殊期间也或许会硬性推销,但这仅属例外。此外,国家单方面对债券发行中的某些困难做出规定,并没有能自此否认自愿认购的原则。(2)国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是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贷款或认购的条件,债权人应在约定期满后收回本息,该种有借有还的借贷原则,显然属于私法证实的原则。(3)国债法律关系的确立不具有固定性,这显现为国家是依据自己的财政情况、经济建设的需要来决定能否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的,同期需要与债权人商量,是否借得款项则取决于债权人的自愿。国债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使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相区别,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统一,自此决定调整国债关系的国债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应该表示的是,如从国债法律关系的建立可以增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来说,国债法也属于财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质。

国债法的作用

一国政府是否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信用,而国家信用的保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国债法在国家的资金筹措上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1.国家要通过国债法向社会显示自己的信用。国家信用形成的基础是国家王权,根据圄家主权,国家可以拥有本国领土规模内的一切资源和财富,并依靠其强制力无偿获得各种财政收入。国家可以此强大的社会财富为后盾向债权人借款。但是国家财富并不是债权人所能控制或掌握的,要清除债权人对国家借款是否偿还的疑虑。国家务必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做出允诺.显示到期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诚意,以加强债权人对国债的信心。

2.通过国债法的清晰规定,使国家这个特殊债务人与债权人处在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在政治地位上国家与债权人是不平等的(从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借贷除外),一国内的债权人处在国家行政权力管辖之下,但一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就要依照法律及其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同样应负法律责任。

3.通过策划国债法,规范国债筹措、转让、偿还等各类活动,可使国债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虽是国债的债务人,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慨念,国家的举动须有一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士来具体达到,这就需要规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士的举动,使之符合国家意志及总的利益,不能随意举债,不得滥用借款。国家仍需通过国债法有关职权、责任的清晰规定,管理各证券中介机构,协调各具体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转贷人之间的关系,清晰债务的登记、监测等宏观调控方式,使国债关系顺畅地发展,避免受于借款无度和管理不善而致使偿债危机的发生。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运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根据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执行分类,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运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造成的国家与其余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余国债关系造成的前提。

(二)国债运用关系

国债运用关系,是在国家将获得的国债收入执行运用的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达到国债的职能的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国家运用国债手段执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结束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造成的社会关系。受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因此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或许是不一样的。可见,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一个困难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另外,受于国债运用关系与国债发行关系是不同的,而且,国债运用关系介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之间,因此它必然会变更国债发行关系的内容,进而阻断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同一性,自此亦可表明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的不同。

(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执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该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不开的。该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致使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依据国债的发行地、运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统一的。比如,就我国情形来说,由国家在我国国内发行的、以我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人民币债券,即为国家的内债;由国家在我国国外发行的、以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为发行对象的外国币种债券,即为国家的外债。据此划分,凡调整国家内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内债法;凡调整国家外债关系的法律即为外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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