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转股
强制性转股是指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发行公司强制仍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依照预先策划好(在到期时一般已经被调整过)的转股价执行转股,而不顾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本身意向。
强制性转股尽管可以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完全转股,发行公司无需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受于转股限定在与一时间,有机会将对标的股票价格产生相当大打击,所以发行公司一般并没有期望在到期日时集中转股。
强制性转股的分类
1、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在转换期内未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债券到期日时将自动强制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而且,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人以现金清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应计利息。我国政策规定,设置了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可转债,到期转股时应该对转股价格执行调整,依照可转债到期前3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两者较低者作为事实转股价格,但从新计算的转股价格最低不得差于每股净资产。如此,以两者较低的单价执行到期无条件转股,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当公司业绩上涨速度低,股票价格长期差于转股价格时,以较低的转股价转股减弱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的股票价格在转换期限内的一段时间里接连好于转股价格高达适当的程度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未转换的债券以事先确定的转股价格强制性地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
3、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
转换期内有条件强制性转股暨到期强制性转股是指发行人在转换期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投资者的可转债强制性转换为发行人的普通股,并于到期日将未转换的债券强制性转换为公司股票。设置了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债,其类股性较强,而其债券的特质相对较少,特别是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可转债,投资人丧失了到期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基本权利。赎回、回售和强制性转股三种条款,赎回与回售、强制性转股与回售可以用于同一可转债,但赎回和强制性转股则不可同期运用,由于这二条款的运用反应的是发行人不同的选择趋向。
本条目在下方条目中被提到
可转换公司债券
核心字
强制性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