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管理的简述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当更严格、更“抠门”才对。所以,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制约国债资金运用方向,严格运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对着许很多多的困难,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助于国家经济的成长与建设。国债资金管理存在的困难和原因
首要困难有下方四个方面:一是截留挪用国债资金;二是虚报多报,获取资金,挪作它用;三是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余资金;四是资金的运用效益不高。分析这些困难造成的原因,首要有下方六个方面:
1.财政部门介入项目选报等前期工作落后。在事实工作中,均是由计委过滤审定项目,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参与,直到资金下来才知道情形,如此很难体现财政对投资的分配职能和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对后期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监督工作导致了问题和麻烦。
2.项目责任主体不清晰。项目的实行差不多是成立临时指挥部和项目办公场所,人士从部门选派,责任人一般由市、县级政府领导担任,项目完成后就被撤消,其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晰,致使了运用资金的随意性和违法违纪困难的发生。
3.配套资金很难到位。受于地方财政问题,很难落实配套资金,使项目很难按进程和设计全面完成。项目实行中应该实施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税收等,不但没有实施到位,甚至从项目资金中多征、多收,使项目资金变成地方收入。
4.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混乱。部分项目单位没有认真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专户、专账、专人管理;部分单位财会人士素质不高,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或者临时抽调财会人士,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无法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和管理;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支出混乱,随意性大。
5.拨款途径多,财政很难全面实行监管。在资金拨付途径上,有的通过地方财政,但有的则是通过中央主管部门直接供应,资金直接到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如水利、交通、粮库、电网等行业国债资金,给地方财政部门增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报送报表导致适当的问题。
6.对项目监管不严。对于项目的招标、投标,财政、计委未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工程的预决算没有经历财政部门的审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也未能执行追踪监督,很难做到按进程拨款,致使了资金运用效益不高和违法违纪举动的发生。
国债资金管理的对策
1.增强项目组织管理,清晰项目法律责任主体。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讲话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策划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彻底更改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转的被动局势。二是要清晰项目法律主体。在目前的情形下,宜实施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受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受法律责任,并实施终身制。
2.增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一是实施项目会计委派制。受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机会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该实施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施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支出务必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础设施建设拨款,务必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而且要清晰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增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实施,同期实施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增强监督检查。在增强管理的同期,也不可忽略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困难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3.加深项目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的运用效益。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升资金的运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程拨款,工程款支付总计金额高达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根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准许的项目总概算规模内,凡多出准许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受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务必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准许方可实行。第二种方式是实施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施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形,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如此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允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务必依照项目进程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目前地方财政十分问题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途径筹资。三是规范拨款途径。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途径拨付,如此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增强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情形。
4.增强基础设施建设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一是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加深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增强项目管理,提升资金运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高达减弱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空缺、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含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巨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