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伞型基金(UmbrellaFund),事实上就是放开式基金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一组织结构下,基金发起人依据一份总体基金
招募书发起设立多只相互之间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执行转换的基金,这些基金称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这些子基金共同组成的这一基金体系就合称为伞型基金。更深一步说,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运营管理方式,所以一般觉得“伞型结构”(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或许更为恰当。它由价值优化型成长类、周期类、平稳类三只基金构成;而单一基金的组织结构较为简单,单独拥有一个基金契约。
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约、招募表明书。在此基础上,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而且基于发挥范围经济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请共同的代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余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项。所以,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保证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期,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当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范围经济的安排,提升整个基金的经营效率。
如何看待
如何看待伞型结构基金(或者称为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关系的基础。而考察这一点,需要从基金结构的三个要素: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互关系来着手。
一般来看,伞型基金不是一只具体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发起人对由其发起、管理的多只基金的一种运营管理方式。换言之,伞型基金自身并没有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导致作为一种结构,体现子基金之间的共同特质和相互转换、相互依存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那么,在伞型结构的方面,一个伞型结构基金自身并没有发生投资业务,没有独立的帐户,也没有单独的资产,不以伞型基金的名义承受法律责任。
既然伞型结构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伞型结构下的子基金则形成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资产、独立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帐户和单位资产净值。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资产独立承受其法律责任,这些子基金就形成独立存在的符合法规要求的独立基金。监管机构的法规要求首要应落实在子基金方面,比如对基金的成立条件、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制约、单独帐户、独立资产、独立估值、单独的净值公布、独立的分红政策等的要求。
作为一种强调范围经济的结构形式,伞型基金所具有的统一品牌的销售能力、方便的转换致使的特有的维持流动性的能力、以及范围经济导致的低成本,都对基金公司有很大大的吸引力。
显现特点
对
于投资人来说,投资伞形基金首要有下方优势:收取的管理费用较低:由于伞形基金旗下各子基金在一个相同的管理框架内运转,可更好地突出该基金范围大、品种全、管理统一的特点,并使伞形基金在托管、审计、法律服务、管理费用等方面享有范围经济优势,减弱了管理成本,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拓宽了下探空间。
投资人可在伞型基金下各子基金间方便转换:伞形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人供应多种投资选择,投资人可依据市场行情的改变方便地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子基金。
各子基金间转换的成本较低。各单一基金之间的转换,从单位权证上"背签"提出申请到收到赎回款项一般起码需要一个星期,且转成新基金仍需交付相当的第一次买入费;而伞形基金的投资人可随时依据自己的需求转换基金类型,时间短,且转换费用较低。
与子基金的关系
伞型结构基金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基金产品的创新,在中国基黄金市场场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然而,伞型结构基金也提出了一部分值得关注的利益矛盾方面的困难,特别汇聚在同一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之间的相互关系困难。
既然将伞型结构基金清晰为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那么,伞型基金的总的利益与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之
间,必然存在统一性,也或许存在适当的矛盾之处。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契约、招募表明书,这就是不同子基金利益统一的出发点所在。在此基础上,子基金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而且基于发挥范围经济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请共同的代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余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项。所以,在伞型结构基金中,各个子基金是完全独立的基金以保证各子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同期,各个子基金又是存续于伞型基金当中,通过子基金之间的具有范围经济的安排,提升整个基金的经营效率。一般来看,除非基金契约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一子基金的终止和清算并没有必然致使伞型基金和其余子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伞型结构基金与不同子基金之间利益矛盾
首先,这表当下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运转形式。这有两种或许的方式:一是不同子基金分别有自己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能否终止子基金、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托管人等涉及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巨大事项执行表决。该种方式体现了子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的涵义,但是忽略了不同子基金在伞型结构之下或许显现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利益矛盾之处。此外一种模式,则是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只有一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但是这自然涉及到整个伞型结构基金与子基金的利益关系困难,比如,在区分这个统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事由时,有的事由或许涉及到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有的事由则或许仅仅涉及部分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如决定终止某子基金等。
其次,基于统一的伞型结构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独立利益,基金的费用分担也应该执行严格的区分,否则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的利益。原则上来看,应该依据费用究竟是用于整个伞型结构基金依旧单独的子基金,进而将伞型结构基金的费用更深一步划分为为整个伞型结构基金所支付的共同费用和为单个子基金支付的单独费用。费用的分担不当,会直接影响到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伞型结构基金仍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其在增长子基金方面的放开性。然而,增长子基金对整个伞型结构基金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是积极的。比如,在现有的伞型结构基金中增长子基金,诚然可以为现有的基金持有人供应许多的基金转换的选择,但是也潜在的一个机会就是,基金管理人或许不顾本身的管理能力盲目增长子基金的数量和范围,进而又增长利益矛盾的机会性。
与子基金间的利益关系
基于伞型结构基金的特性,同一伞型结构基金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独立运转,单独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执行估值、申购和赎回,子基金的收益也是分别给予计算的。同一伞型结构之下子基金利益的独立性,决定了伞型结构之下务必高度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应该关注不同子基金之间或许显现的利益输送困难。需要表示的是,这不是伞型结构基金所存在的独有困难,在伞型结构的框架之下,除了强调不同子基金成立独立的基金经理组等举措外,同样需要强调内部的制衡和外部的监管。
其次,有的伞型结构基金在子基金的设立方面,或许会显现不同子基金之间在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上的重合,这就或许造成潜在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输送。
第三,在与一伞型结构之下,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子基金的范围或许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如何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多个方面保护范围较小的子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就形成一个值得关注的困难,尤其是在所有子基金共同拥有一个基金持有人大会时,这个困难更为突出。
第四,伞型结构基金为不同的子基金供应的一个积极收益,就是方便子基金之间的转换。然而,该种转换从正面看或许方便子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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