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与股指期货似同根而生,均属在股指现货基础上造成的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相同的标的物和交割方式,都可作为具有卖空机制的金融工具普遍被运用在套期保值操作上。
股指期货与期权的收益亦直接取决于标的股指的单价改变,所以两者相结合可以设计出多种多样的投资管理。比如,在预期股指期货下挫的机会性较大时,投资人可以卖空期指,并购入看多期权避险。假使预期正确,该投资人将放弃实施期权,尽管损失了期权费,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得到了收益;若分析有误,股指期货上涨,该投资人可以行使期权,来弥补期货交易的亏损。
即使股指期货与期权有着紧密联系,但两者在交易方式、权利义务以及盈亏风险方面存在根本区别。作为权利交易,股指期权实质上通过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分割将权利与义务分别定价,如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权利金)后,拥有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或一段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股指点位,向交易对手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约定股指的权利,但不负有务必买进或出售的义务。另外,相对于股指期货交易双方的资金占用来说,股指期权交易买方的资金占用较低,可作为规避期货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
股指期货与期权之间的区别首要表当下:
第一,权利义务不同。股指期货赋予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即合约到期时,持有人务必依照约定价格购入或出售指数。股指期权的多头只有权利而不承受义务,空头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第二,收益风险不同。期货交易双方承受对等的盈亏风险。而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承受有限风险(即损失权利金的风险),而盈利确有机会无限增大;期权卖方则相反,享有有限收益(以所得到权利金为限),而其潜在风险很大,所以交易双方在风险收益配比上是不对称的。
第三,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交易,无论是卖方依旧卖方,都需要适当的保证金作为抵押。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不受保证金制度拘束,保证金仅对期权卖方有所要求。
第四,杠杆效应不同。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首要体现为,利用较低保证金交易较大数额的合约。期权的杠杆效应则体当下期权自身定价所具有的杠杆性上。
第五,套期保值与盈利性的权衡。股指期货在执行套期保值操作中,规避不利风险同期也放弃了收益变动上涨的机会。股指期权在执行套期保值操作中,锁定管理风险的同期,还预留更深一步盈利的空间,即股指往不利方向运动时可及时锁定风险,往有利方向运动时又可以获取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