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不方便的情形下,一般会通过代办等协议安排好友办理,私募机构中也存在该种举动,小编就具体解释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是什么?
代持协议是什么?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造成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或许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运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制约,也或许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举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升签约效率,特策划本指示。
第二条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方简称:本中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报价系统促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意愿的举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转让遵循合法合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可以作为转让意愿信息公布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出让方作为协议的甲方,受让方作为协议的乙方。协议双方的还可标明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
第六条协议中可标明协议签署时适用国家的法律以及协议签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由于”部分可填写介绍协议标的的基本情形、签署协议所获授权的情形、协议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协议双方应清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所涉及的标的名称、比例、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协议双方应约定价款的支付渠道及期限。
第十条协议应约定所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情形、交割日期及期后事项等。
第十一条协议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所涉及的税费的分担执行约定。第十二条协议双方应约定协议的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协议双方可约定协议的变更与消除事项。
第十四条协议双方还应清晰其余事项,如协议的约束力、生效方式、所需附件名称及协议分数等。
第十五条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
第十六条本指示仅为协议双方供应定约的建议,不具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