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不同于公募,有关投资信息公众不得而知,且投资门槛较高、风险较大,私募能否存在强制托管也是投资人所关心的困难。
私募基金能否务必托管?
私募基金应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执行托管的,应该在基金合同中清晰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处理机制。
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高达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余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准许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余条件。
应当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时间: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包含基金合同;招募表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首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形;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形;基金的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情形;基金承受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或许存在的利益矛盾;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巨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余巨大信息。
同期,《管理办法》对基金运转阶段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规定。依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每季度终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向投资人披露基金净值、首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管理情形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范围金额高达5000万元以上的,应该连续在每月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间,向投资人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另外,私募基金运行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在每年终结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人披露数据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形、基金投资运转情形和运用杠杆情形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