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高达范围的投资企业名称运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运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运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差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事实缴付的出资额)不差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依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允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额不差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制约条款内)。
5.起码3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转经验或有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运营规模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运营规模以外的其余运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供应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差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事实缴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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