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定义
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入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解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应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企业某一期间净利润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应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显示所创造的利润就越多。若企业只有普通股时,每股收益就是税后利润,股份数是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假使企业仍有优先股,应先从税后利润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股东的利息。
收益指标的计算公式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收益=期末净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运用该财务指标时的几种方式
一般的投入者在运用该财务指标时有下方几种方式:
一、通过每股收益指标排序,用来区分所谓的“绩优股”和“垃圾股”;
二、横向比较同行业的每股收益来选择龙头企业;
三、纵向比较个股的每股收益来分析该企业的成长性。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保持性,所以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作为分析企业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企业很少分红利,大部分时候是送股,同期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所有这些举动均会更改总股本。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假使总股本发生改变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改变。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上涨率你会发现,很多企业都没有很高的上涨率,甚至是负上涨。G宇通就是如此的典型代表,每股收益在逐年递减的同期,净利润的上涨率却一直维持在10%以上。
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策划的背景
有关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从1950年以后在美国渐渐进度起来的,该指标紧要用于帮助投入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每股收益指标可以反应企业的运营成果,反应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反应企业在区别会计阶段的业绩。受于每股收益指标是以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数作为分母所计算的比值,该指标还可以用于区别企业之间的业绩比较。当前世界各紧要资本市场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企业及处在申请上市历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等做出了规范。
以前,我国没有策划有关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当前,上市企业紧若是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数据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的要求提给每股收益信息。
我国现行的有关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范存在适当的不足之处,紧要表当下:
(一)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有关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近几年至今,伴随资本市场的完善和进度,我国显现了可转换企业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假使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式来提给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给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运用者的需要,就会显著落后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进度。
(二)各阶段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现行的有关提给每股收益信息的规范没有要求从新计算各列报阶段每股收益。在提给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相关报告发生改变时,不必重述所列报阶段的每股收益,这致使各阶段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三)与国际惯例不协调。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依旧英国、美国等国家有关“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紧若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或许向普通股转换时所引起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该种做法与国际惯例存在显著的不统一。
二、《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紧要内容及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部分紧要清晰了该准则策划的目的、根据和适用规模,第二章清晰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式,第三章清晰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式,第四章清晰了每股收益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与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规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之点。相同之处表当下:两者目的均为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其适用规模相同,均为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在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历程中的企业。两者的区别紧要表当下:
(一)策划颁布的主体区别。当前,我国上市企业遵循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规范是中国证监会策划和颁布的;而每股收益准则则是由财政部策划和颁布的。正由于这样,两者之间的差异需要由两个部门协调才可处理。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范,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企业需要计算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企业应分别按主运营务利润、运营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计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企业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和列报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需以净利润为基础。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区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数据的内容与格式》的规范,上市企业应在年度数据中采取列表的形式提给截止数据期末企业前三年的紧要会计报告和财务指标,其中包含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并要求另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并非是将每股收益列为利润表正表,相关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体当下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企业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而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历程等。
三、每股收益准则着重难点解析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核心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该考虑企业能否存在优先股。假使不存在优先股,那么企业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假使存在优先股,在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企业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布的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企业净利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股利。在我国,企业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企业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该依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许处在持续的改变中,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计算其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数据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数据期时间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权数可以按天数来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来计算。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困难值得注意:第一,在企业合并采取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依据合并历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更改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从新计算所有列报阶段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所有列报阶段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式,核算方式区别,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取买入法核算。在买入法下,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含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才包含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买入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股票发行的时间开始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取权益结合法核算。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
1.潜在普通股能否具备稀释性的判别。假使企业存在潜在普通股,首先应分析潜在普通股能否具备稀释性。假使潜在普通股不具备稀释性,那么企业只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假使潜在普通股具备稀释性,企业还应该依据具备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这里涉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潜在普通股能否具备稀释性的判定。所谓潜在普通股是赋予其持有者在数据期或以后阶段享有获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余合同。如可转换企业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伴随股票交易方式的进度,还会显现新的交易方式,只要会影响普通股股数的,都称为潜在普通股。
在衡量潜在普通股能否具稀释性时,我国的每股收益准则采取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范,即以能否会降低每股连续正常运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能否具稀释性的尺度。连续正常运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连续运营相关的项目后的正常运营净利润,不包含会计政策变更及巨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运营”、“财务数据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预期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给的信息综合考虑。
假使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长连续正常运营每股收益或降低连续正常运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备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具备反稀释性或不具备稀释性的普通股的影响。
2.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实施调整。就分子来说,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依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实施调整:(1)当期已证实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造成的收益或费用。这里紧若是指可转换企业债券。就分母来说,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之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前发行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看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看为在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对分母的调整紧要涉及期权和认股权证。具备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只影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只有当行权价格差于平均市场价格时,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才具备稀释性。计算时,应假定已行使该期权,所以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包含两部分:(1)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备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2)未获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备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该加到普通股股数中。调整增长的普通股股数用公式表明如下:
调整增长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平均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