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有固定的程序和方式,下面执行详细表明。
1.股票发行的程序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情况执行审定、评估和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依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审批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范围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执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同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商量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执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间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复审
被准许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该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间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答应的,申请人应该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答应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2.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方式一般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发行方式
包销发行方式是由股票发行的代理证券商预先垫支相当于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如此可以在很短的时期内给上市公司筹集大批资金,所以一般情形下,上市公司把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是其第一选择。
假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过大,以至于一家证券公司没有充足的经济实力包销的话,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2)代销发行方式
代销发行方式是股票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证券公司只然而是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往上市公司收取适当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条件及程序
假使股份有限公司想要申请股票上市,务必具备适当的条件,而且要经历适当的程序。
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条件首要有下方几条:
●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公司有近期三年接连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近期三年接连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证券委规定的其余条件。
2.股票上市的程序
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市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2)审查准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委员会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间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该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准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给予准许;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准许。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书。
●公司登记文件。
●股票公开发行的准许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差不多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数据和由2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数据。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近期一次招股表明书。
●其余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协议书,发表上市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被准许股票上市后,即形成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清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另外,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该发布上市公告。上市公告的内容有具体要求,除了应该包含招股表明书的首要内容外,还应该包含下列事项: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准许文号。
●股票发行情形、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答应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会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形。
●公司差不多3年或者营业以来的运营业绩和财务情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期文件。
●证券交易所要求表明的其余情形。
股市几个重要制度简介
股票交易市场有很多制度和规则是投资人务必了解的,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重要制度。
1.T+1与T+3股票交易制度
所谓的T+1和T+3中的T,即是指股票成交的当日。“T+1”交易制度,是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可出售;同理,“T+3”交易制度,就是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第三个交易日才可出售。
当前上海和深圳交易所A股清算交收采取的是T+1制度,指的是投资人当天购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出售,需待第二天执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出售,也就是第二天才可出售股票。在资金运用上,出售股票的当天资金就会回到投资人账户上,而且当天即可以用来买股票。但是,当天卖股票,资金回到投资人账上,投资人假使想即将提取现金是不或许的,务必等到第二天才可将现金提出。事实上,资金同样是T+1到账。
2.停牌与摘牌制度
依据《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执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看,在下方几种情形发生的时机,股票会被停牌:
一是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发布时,如发布年报、中期业绩数据,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增资扩股、发布分配方案,巨大资产重组、巨大收购兼并,股权分置改革、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其次是证券监管机关觉得上市公司需要就相关对公司有巨大影响的困难执行澄清和公告时;再者就是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执行调查时。
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具体情形来定。
3.股票暂停交易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①公司有巨大违法举动。
②公司情形发生巨大改变,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依照审批机关准许的用途运用。
④未依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近期二年接连亏损。
而且假使上述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有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有前条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清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4.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在一个交易中日的成交价格不能好于或差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降幅度,胜过该规模的报价将看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之允许的最暴涨幅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暴跌幅组成价格下挫的下限,称为跌停板。
所以,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程度制约。
涨跌停板的确定: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显现只有停板价位的购入(出售)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出售(购入)申报,或者一有出售(购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形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够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形,称为涨(跌)停板(简称单边市)。
涨跌停板制度因为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大涨大跌,压抑过分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降幅度给予适当制约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中日的最大波动程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胜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号公布,1996年12月26号开始实行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维持市场平稳,更深一步推动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和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间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降幅度不得胜过10%,胜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首要区别在于股价高达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执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