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定义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准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该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务必经历准许外,还务必符合适当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助于许多的企业形成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务必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形成上市公司的关口大幅减弱。以前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助于落实国务院《有关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诚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好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许。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下方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差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差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差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当前,谁能形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事实形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施额度制,由相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行,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发行和投资人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市,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渐达到。上市公司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务必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历政府主管部门的准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务必经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准许,未经准许,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