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清晰规定,所以,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制约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种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只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里,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种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历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准许。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据运营运转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首要用途包含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观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减弱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所以,只要不违背相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运用差不多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首要制约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运营情况、盈利水平和可连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受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形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显著差异。尽管,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加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余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一般实施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制约其发债举动。在该种环境下,债市监管机关的首要工作汇聚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市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受于担忧国有企业发债引致有关对付风险和社会困难,所以,在申请发债的有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胜过净资产的40%,而并要求有银行给予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举动执行监管了。该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表明了该种管制机制并没有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
在发达国家里,公司债券是各种公司得到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首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形成推动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受于企业债券事实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承受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差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显著差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大量的企业融资中依旧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