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式基金的参与者有哪些?放开式基金的当事人首要包含: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一)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是墓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均对基金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晰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黄金市场场的千差万别而使基金管理人在不同的市场所投资运转的名称也各不相同。如美国“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在公司型基金运转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聘用的专业服务机构;在一部分公司型基金运转模式中,基金公司的董事会往往会找专业的服务机构作为托管人。在契约型基金运转模式中,托管人一般依旧基金的名义持有人。
(四)基金梢曹机构
伴随基黄金市场场范围的持续扩大,基金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持续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一部分代理机构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供应销售服务,并收取适当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五)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人账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人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余机构担任。
(六)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供应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供应审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