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的投资类别与公募存在差异,私募投资人需具备雄厚的资本及抗风险能力,具体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是什么呢?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该向合格投资人募集,合格投资人总计不得胜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人,是指高达规定资产范围或者收入水平,而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差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人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基金募集办法:
新规首先清晰了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人、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另外,募集流程更深一步严格,依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该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人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人证实,投资冷静期,回访证实。其中,签署合同及打款后的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在此阶段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人,冷静期满后,应由非销售人士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执行回访证实。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士也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须执行合格投资人证实,投资人需供应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依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差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差于300万元或者近期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差于50万元。另外,还要求投资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差于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办法又一次清晰禁止拆分转让的举动。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权执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击穿合格投资人标准。投资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允诺其为自己买入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买入私募基金。
募集办法还清晰了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包含基金须设立募集归集账户,分配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时采取资金原路返回原则;禁止挪用募集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另外,还规范了私募基金的推介举动,向特定对象推介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诺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包含(禁止运用)“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预期投资业绩”、“预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范围最大”等措辞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