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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仓比例规定

外汇网2021-06-17 20:12:50 334

投资股票类的基金风险较大,对于基金持仓比例分配有着严格要求,只有如此才可有限的把控风险,那基金持仓比例规定是怎样的?

持仓制约:

持仓制约制度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人风险过分集中的情形,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执行适当的制约,这就是持仓制约制度。限仓数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人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的最大数额。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胜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升保证金比例。

基金持仓比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比例上务必满足够下要求:

(1)基金名称表明投资方向的,应该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胜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胜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胜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胜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此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不得违背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规模、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证券法》规定,统一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时,需要暂停买卖股票,并向外公告;而且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六个月内不得买卖,假使有买卖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余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高达百分之五时,应该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间,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数据,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余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高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长或者降低百分之五,应该依照前款规定执行数据和公告。在数据期限内和做出数据、公告后二日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购入后六个月内出售,或者在出售后六个月内又购入,自此所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该收回其所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

假使基金公司投资适用该法律,这代表着基金公司的投资在将来六个月内不得操作,否则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将被收归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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